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1957年10月4日,苏联成功地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标志着人类开始进入外太空时代。此后,空间技术迅猛发展,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活动也愈来愈频繁和广泛。这些活动,从一开始就是超越单一国家主权和管辖范围进行的,因而产生了一系列国际法上的问题,如外层空间、空间物体和宇航员的法律地位,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需要由有关国家共同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解决。这样,以联合国主持制定的若干国际条约以及联合国通过的一些重要决议、宣言为基础,外层空间法得以逐渐形成。
一、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1963年12月联大通过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法律原则宣言》确立的九项原则[3]和1966年《外空条约》的规定,各国在外层空间活动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外空条约》第1条第1款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二)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外空条约》第1条第2款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应由各国在平等基础上并按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不得有任何歧视,天体的所有地区均得自由进入。”该条第3款还规定:“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应有科学考察的自由,各国应在这类考察方面提供便利并鼓励国际合作。”
(三)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外空条约》第2条规定,外层空间是全人类为和平目的自由开发的领域,但它不是“无主地”,“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占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提出主权要求”。
(四)限制军事化原则
《外空条约》第4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诺不在环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载有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装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设置这种武器;所有缔约国应专为和平目的使用月球和其他天体。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和工事,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不禁止为了科学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为和平探索月球与其他天体所必需的任何装置或设备,也不在禁止之列。
(五)援助宇航员原则
《外空条约》第5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把航天员视为人类在外层空间的使者,航天员如遇意外事故、危难或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或公海上紧急降落时,应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协助。航天员降落后,应将他们安全和迅速地送回航天器的登记国。”
(六)国家责任与赔偿原则
《外空条约》第6条规定了各国应对其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承担国际责任的原则,第7条则进一步确定了发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外空条约》第8条规定:“凡登记把物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置于外层空间或天体的该物体及其所载人员,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包括降落于或建造于天体的物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不因物体等出现于外层空间或天体,或返回地球,而受影响。”
(八)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外空条约》第9条规定:“各缔约国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进行的研究和探索,应避免使它们受到有害污染以及将地球外物质带入而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并应在必要时为此目的采取适当措施。”
(九)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也贯穿于《外空条约》的各项条款之中。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以合作原则为准则。
(十)遵守国际法的原则
《外空条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应按照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并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增进国际合作与谅解而进行。”
二、外层空间的国际法律体系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除了个别正在形成的国际习惯规则外,主要由国际条约组成。
(一)《外空条约》
《外空条约》全称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0月10日开始生效。《外空条约》是外层空间法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为各国和平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因而被誉为“外层空间宪章”。它第一次以多边公约的形式确认了从事外空活动应当遵循的各项法律原则和规则,因而成为整个外层空间法的基石。该条约确认了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各国可以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各国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等三项外层空间法最基本的原则,并增加了禁止将载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放置在环绕地球的轨道或安置在天体或外层空间的规定。对于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责任、宇航员作为人类在外层空间使者的法律地位、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空间物体的登记、空间环境保护等事项,条约都作了原则性规定。
(二)《营救协定》
1967年12月,联大通过了《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该协定是《外空条约》第5条和第8条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它规定了各缔约国在获悉或发现外层空间发生事故时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的义务;对因意外事故而降落的宇航员,降落地国应立即予以援救并提供一切协助的义务;或者,如果降落地点是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则能提供协助的缔约国应协助搜寻和援助的义务等,并对宇航员的无条件送回以及对于发射物或其构成部分的搜寻、送回及费用负担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责任公约》
1971年11月,联大通过了《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它是《外空条约》第6条和第7条的具体化。公约规定,赔偿应以国际法和公平原则为依据,如果赔偿要求未能在一年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成立求偿委员会来予以解决,委员会所作的裁决对有关双方是有效的。
(四)《登记公约》
1974年11月,联大通过了《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4],简称《登记公约》,于1976年9月15日开始生效。该公约根据1967年《外空条约》第8条关于通知和提供外层空间活动的情报的规定,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强制性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要求“凡发射进入或超出地球轨道的空间物体应进行登记”,包括在国家一级建立登记册和建立一个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的总登记册,还规定了需加以登记的具体事项,发射物体的标记或号数、基本的轨道参数、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等。
(五)《月球协定》
1979年12月,联大通过了《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5],1984年7月12日生效。《月球协定》是当今世界唯一专门适用于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条约。该协定在《外空条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立了几项有关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原则: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专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各种军事利用;对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应为一切国家谋利益;月球和其他天体及其自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应在时机成熟时建立指导开发月球自然资源的国际制度等。但是,后一项规定遇到美俄和其他西方国家的反对。
三、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根据1966年的《外空条约》和1975年《登记公约》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保持一份“外空物体总登记册”。发射国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的具体情报向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包括发射国或几个发射国的同名、空间物体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发射的日期和地域或地点、基本的轨道参数(交点周期、倾斜角、远地点、近地点)、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
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存在于地球轨道内,应尽速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设立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发射国对空间物体的管辖和控制,并对该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
2.责任制度
根据1966年《外空条约》规定,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国际责任。(1)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对地面的损害负绝对责任。发射或促使空间实体发射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实体的国家,均为该实体发射国,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2)发射国对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对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负担损害责任。(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所造成的损害,应由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国共同或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3.援救制度
根据1966年《外空条约》和1968年《营救协定》的规定:(1)当宇宙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他国境内或江河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并立即把他们送还他们的登记国,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2)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一国的宇宙航行员应向他国航行员提供援助;(3)各国应把其在外层空间发现的对宇宙航行员有危险的现象通知其他国家或通知联合国秘书长;(4)各国在获悉或发现空间实体或实体的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区域内,落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时,应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4.月球开发制度
根据1966年《外空条约》和1979年《月球协定》的规定,对月球的开发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1)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月球提出主权要求或据为己有。(2)月球供各国专为和平目的使用,禁止在月球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肋,或从事任何其他敌对威胁行为,禁止在月球建立军事基地、设施、设置核武器、试验任何类型武器或军事演习。(3)月球及天体不应遭受破坏。(4)月球及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5)探测和利用的活动尽可能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科学界及各国。(6)各国对其在月球上的人员、运载器、站所保有管辖权和控制权。(7)各国应对其在月球的活动负国际责任。
5.国际合作制度
各国在外层空间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1)妥善照顾其他国家的同等利益;(2)避免使外层空间遭受有害的污染;(3)将活动的性质、方法、地点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和科学界;(4)将其在月球和天体上的驻地、设施、设备和宇宙飞行器对各国开放。
此外,人类在外层空间活动的新发展,如卫星遥感地球、外空使用核动力源等,也引起了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已经由联合国大会以决议或宣言的形式通过了若干法律原则,从而为今后制定相关国际条约奠定了基础;有的尚处于讨论之中,但不可避免地要求各国加以重视和解决。可以预见,随着人类外空活动的不断增多,外层空间法也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在21世纪的太空立法议程中,除了已进入联合国外空委员会讨论范围的外空非军事化和外空利益分配外、太空运输、商业化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也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四、外层空间活动的其他法律问题
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和空间技术的提高,人类探索外空的活动更加多样化,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就当前的国际实践来看,主要的问题包括国际空间站的法律地位问题、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的规制问题、太空环境的保护法律问题。
(一)国际空间站的法律地位问题
1998年11月20日,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和欧洲航天局12个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空间站发射成功,这标志着人类共同和平开发太空的开始。国际空间站是人类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最先进的载人飞行器。空间站的建立将对世界生物学、气象学、天体物理学、地表探测等学科的发展带来突破。
人类已进入国际空间站的新时代。空间科技的飞速发展使人类面临着如何开发和利用外空资源的重大课题。探测、研究、开发和利用外空资源已成为21世纪各国空间活动的优先目标,而建立永久性空间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条件。早在1971年前苏联发射了世界上第一个空间站,即“和平号”空间站,它的有效运行为国际空间站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借鉴。
国际空间站是一种新事物,在法律上提出了许多新问题,需要尽快予以规范。首先涉及的是“空间站”的概念。目前还缺乏权威性的法律定义,一般指以探测、研究和开发空间为目的的永久性载人或不载人的空间物体群或系统。其次,是适用于空间站的法律,目前国际社会还没有就国际空间站的相关法律问题制定统一的国际条约。最后,多国参与的国际性空间站及其组成部分的登记问题、管辖和控制权问题、损害赔偿问题、知识产权及技术转让问题、空间站的非军事化问题等,都是必须要加以规范的重要法律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制定具体的规则。现在,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是,一方面将现有的空间法的相应规则推广适用于空间站,以解决法律适用的急需;另一方面,应抓紧制定新的原则和规范,来弥补现有空间法的不足。可以预见,建立健全有关空间站的法律制度将是空间法在21世纪获得发展的一个新领域。
(二)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的规制问题
空间活动商业化是空间技术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空间活动由于耗资巨大,在初期完全是由国家垄断的。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方面,东西方冷战宣告结束,国际形势总体趋向缓和,主要空间国家用于空间的预算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空间技术在民用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西方国家的私营企业对空间开发和利用表现出日益增长的兴趣。在此背景下,空间应用的商业化和私营化明显加强,并呈加速发展的趋势。1996年,外空活动的商业收入在历史上首次超过了政府在这方面的开支。为了适应市场的竞争机制,一些本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等,也纷纷走向私有化或企业化,这种趋势在21世纪将持续不断发展。
从事空间商业活动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另一类是非政府实体,包括公营、私营或合营企业。商业化的领域目前主要集中在卫星通信、广播、遥感、气象、教育以及商业发射等民用领域。今后将逐步扩展到空间资源开采、空间材料制造、空间旅游等领域。
现有的空间法条约并不禁止任何非政府实体从事空间活动,只是要求国家的批准和监督,并由国家承担国际责任。因此,私营企业能否从事空间活动以及从事空间活动的范围和条件,主要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就国内法而言,多数空间国家允许私营企业从事空间商业活动,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建立了许可证制度,对私营企业从事空间活动进行国家管理和监控。
空间的商业化利用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国家对私营企业的商业化活动所承担的国际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政府与私营企业在责任问题上的相互关系。在国际法上,国家不但是其直接从事的空间活动的责任主体,也是本国国民或公司从事的所有空间活动的责任主体。无论从事外空活动的是一国政府、政府机构或该国的非政府实体或私营企业,在对外关系上,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非政府实体所从事的外空商业活动被视为是该实体所属国的活动。同样,非政府实体因从事空间活动而应承担的义务应通过其所属国来履行,如卫星登记,损害赔偿等。《外空条约》一方面容许非政府实体参与外空活动,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对其管辖的这些实体的一切活动,包括其活动必须符合《外空条约》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至于国家与本国非政府实体的关系,在该国内部,是行政上的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规范非政府实体的商业行为,保证它们的活动符合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目前最通常的做法是实行许可证制度。在国际层面,是外交上的代表和保护关系。在国际上,非政府实体的空间活动均被视为是该实体所属国的行为,而非政府实体因从事空间活动而在空间法上的产生的权利应由政府来代表和保护,应承担的义务也应由政府来履行。在民事责任方面,是代位赔偿关系,为此许多国家建立了强制性保险制度,以保障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
空间活动的商业化还涉及与空间市场有关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空间产品责任问题和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问题。在空间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后,各国空间企业间将形成激烈竞争的态势。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在公平基础上开展竞争,就必须为空间商业活动制定一定的规则,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国际间的协调。
因此,空间活动的商业化和私营化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法律调整,但相对说来,空间活动商业化的国际立法还远远落后于空间活动的发展。迄今为止,尚无专门的国际立法问世。目前,商业化的空间活动除受到现有空间条约的一般性约束外,主要靠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调整。因此,未来有关空间商业化活动的国际立法将受到重视。
(三)太空环境法律保护问题
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对空间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空间环境保护问题已日益引起各国政府和空间法学界的关注。
对空间活动的最大威胁来自于“空间碎片”或“空间垃圾”,包括报废的卫星和其他空间物体,运载火箭的遗弃物,以及火箭爆炸或空间物体碰撞后所产生的破碎物。这些都是人类从事空间活动的人为产物。随着空间活动的发展,空间轨道上所积累的碎片急剧上升,从而增加了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碰撞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近年来,已多次发生空间碎片与卫星和其他航天器碰撞的事件。如1998年7月,法国的太阳神卫星被一块火箭助推器残片所撞击,卫星平衡杆遭到损坏。2009年2月10日,美国铱星公司的“铱33”卫星与俄罗斯已报废的“宇宙2251”军用通信卫星在西伯利亚上空相撞,这是太空中首次发生完整的在轨卫星相撞事件,这次事件产生了大量太空垃圾,将对国际空间站、其他军用或者民用卫星造成威胁。
空间法上对保护空间环境已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外空条约》规定,各缔约国从事研究和探索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时,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的污染,以及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如有必要,各缔约国应为此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但现有的条约规定尚不够充分、完备,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予以完善。当前,太空环境问题现已列入外空科技小组委员会的议程。其发展趋势是先科技,后法律,目标是制定相应的国际法律规范,以减轻和防止空间碎片可能造成的危害。
五、中国的空间政策与法律
中国航天事业自1956年创建以来已达到了相当规模和水平。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航天事业发展很快。2003年10月,中国首次载人航天飞行取得圆满成功,中国成为继美俄之后第三个能够发射载人飞船并成功进行回收的国家。2005年10月,多人多天的“神舟”六号载人航天飞行又圆满地完成任务。2008年,“神舟”七号飞船的成功发射,实现了航天员出舱和太空行走。到2009—2012年,中国将完成发射目标飞行器,同时在空间轨道上实施飞行器的空间轨道交会对接技术,并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自己的太空站。
1980年11月,中国正式成为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的成员国。1983年中国加入了《外空条约》,1988年又加入了《营救协定》、《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1995年6月,中国国家航天局正式加入了“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2001年,我国公布了《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6条,明确规定了中国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国境内发射的所有空间物体,以及中国作为共同发射国在境外发射的空间物体,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国家航天局在空间物体登记后60日内,通过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从2002年12月开始,我国还实施了《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对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的原则、申请与审批程序、监督与管理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难点追问】
空间法的发展前景。
在国际法领域,空间法产生的时间并不长。因为,有关人类空间活动的许多法律问题尚未解决,且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外空活动的增多,新的法律问题还在不断涌现。特别是中国空间技术的发展和空间战略的实现,给空间法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全球化背景下的很多空间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如卫星遥感地球问题、外空使用核动力源问题、太空旅游、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的国际法问题、航天开发国际法律责任问题、空间环境保护问题以及空间站的法律地位问题等。
【前沿提示】
随着空间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探索外空活动的不断深入,太空旅游已经从梦想变成了现实。1961年4月12日,由苏联发射世界第一艘载人飞船“东方”1号,尤里·加加林乘“东方”1号飞船用了108分钟绕地球运行一圈后,在萨拉托夫附近安全返回。加加林成为世界上第一位遨游太空的航天员。曾几何时,普通人对于太空是可望不可及的,直到21世纪初,普通人终于可以像宇航员那样遨游太空。2001年4月30日,第一位太空游客、美国人蒂托快乐地进入国际空间站,开始了他为期一周的太空观光生活。太空旅游的开辟使得普通人也能够像宇航员一样畅游星际之间。2002年4月25日世界第二位太空游客南非人沙特尔沃思乘坐的“联盟TM—34”号飞船遨游太空。此后,格雷戈里·奥尔森、阿努谢赫·安萨里、查尔斯·希莫尼、理查德·加里奥特、盖·拉利伯特相继成为太空游客,是人类迄今为止除宇航员外的7位太空游客。太空旅游激发了太空产品的开发和太空旅游产业的发展,抛物线飞行、高空飞行、亚轨道飞行、轨道飞行等太空旅游模式的出现,太空旅馆、太空电梯、太空漫步、太空高尔夫的推出,使太空旅游急需法律规范。
【思考题】
1.简述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2.论述空中劫持的法律规制。
3.论述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
4.论述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注释】
[1]截至2007年1月,该公约共有180个缔约国。
[2]截至2007年1月,该公约共有181个缔约国。
[3](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2)一切国家有按照国际法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的自由;(3)禁止将外层空间和天体据为国家所有;(4)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应按照国际法并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5)各国对其政府机关或非政府团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承担国际责任;(6)各国对可能导致损害的外层空间活动,应事先进行国际协商;(7)发射物体的登记国对该物体保留所有权;(8)各国对其发射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担负赔偿责任;(9)各国对宇航员给予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将其送还登记国。
[4]截至2007年该公约共有50个缔约国。
[5]该公约至今只有13个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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