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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有哪些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书出版人收到著作权人投递的书稿,6个月内必须向著作权人发出使用或不使用的通知,超过6个月不采用也不通知的,著作权人有权索回作品,并要求出版人赔偿损失。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62.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图书出版时,出版者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出版者出版图书的期限、数量、质量和应支付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出版者的原因导致作品不能出版,除在出版合同中另有约定以外,出版者应按合同约定的付酬标准的60%支付违约金。

出版者在合同约定中取得专有出版权,便在作品的传播中取得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人身权,即出版者取得了在出版物上署名的权利。财产权包括以下两种。

(1)出版者对版式享有使用权。出版同一部作品的出版者不得抄袭、采用他人的图书版式,否则构成侵犯他人对版式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2)出版者对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图书、报纸、杂志的出版者不得抄袭、采用他人的装帧设计,否则构成侵犯他人对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版式设计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图书出版人收到著作权人投递的书稿,6个月内必须向著作权人发出使用或不使用的通知,超过6个月不采用也不通知的,著作权人有权索回作品,并要求出版人赔偿损失。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图书出版者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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