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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形式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违法行政直接对竞争干预即为直接行政垄断。间接行政垄断则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行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滥用优势,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前面归纳的主要是非法的行政垄断,应受反垄断法的管辖。而合法的行政垄断则应属于反垄断法的豁免范畴。将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行政垄断,似乎有些牵强。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往往带有行政性质。

二、行政垄断的形式

行政垄断可以分为直接行政垄断和间接行政垄断。政府违法行政直接对竞争干预即为直接行政垄断。间接行政垄断则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行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滥用优势,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地看,行政垄断包括:

(1)地区垄断,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

(2)部门垄断,是指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3)行政性强制行为,是指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商品或与其他经营者集中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4)其他带有行政色彩的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例如,政府纵容、帮助或促进之下的经营者集中;强制本地区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联合定价,以排斥外地的经营者;强制本地区的经营者联合拒销、拒购某类商品,使这类商品在本地市场难以经营;强制经营者停止竞争,以协议方式决定生产、销售数量或范围等也属于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有合法的行政垄断和非法的行政垄断之分。前面归纳的主要是非法的行政垄断,应受反垄断法的管辖。而合法的行政垄断则应属于反垄断法的豁免范畴。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合法的行政垄断现象主要包括:

(1)政企合一的体制下特殊商品或者服务专营、专卖行为。譬如邮政局的邮政专营行为、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行为等,这些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变化。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专门法,譬如《邮政法》、《烟草专卖法》等来加以解决。

(2)国务院各部委机构改革后,设立的行政性控股公司。这一类公司的设立具有历史特殊性。事实证明,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之后,这类公司应当尽快改造,要么变成行业协会,成为真正的民间组织;要么成为真正的集团控股公司,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

(3)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传统国有公司。这类公司往往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公司由于缺乏垄断经营的法律依据,所以绝大部分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只要这些公司不利用行政权力参与市场竞争,那么就应当允许它们继续存在。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这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特有经济现象。由于国务院将主要国有公司归并之后,统统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拥有资产调拨、企业撤并、人事安排等一系列重大权力。将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行政垄断,似乎有些牵强。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往往带有行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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