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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模式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审判模式,又称刑事审判结构或形式。意大利原本是执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较为典型的国家之一,但同样因为二次大战后受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其刑事司法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198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内容,如庭审实行交叉询问,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权,庭审前有限移送案卷材料,实行具有快速裁决效能的裁判令制度等等。

第三节 刑事审判模式

刑事审判模式,又称刑事审判结构或形式。一般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同时也反映为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刑事审判模式是本教程在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中所阐述的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在刑事审判阶段的体现,因此与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中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及混合式诉讼模式对应,刑事审判模式通常也有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和混合式审判模式三种。这三种审判模式与如前所述的刑事诉讼结构模式所呈现的共性特征,本节不再赘述,唯立足于审判学视角分析这三种审判模式所表现出的法律特征。

一、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法官居于消极中立的地位。法官在庭审中不主动参与案件事实的调查,具体表现为庭审前不接触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庭审中不主动参与询问当事人和其他证据的收集。法官的作用仅仅是主持审判、司控庭审质证和辩论的规则,并借此作出裁决。

2.诉辩双方在庭审中积极主动且平等对抗。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积极参与主问和盘问,主动举证和质证并相互辩论,努力说服陪审团支持自己的主张。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享有平等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3.诉辩双方共同掌控庭审进程。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辩双方决定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只要不违反质证规则,法官不主动干预;此外,诉辩双方可以在庭审前进行协商并达成交易。通常法官在确认被告是自愿认罪的前提下,会尊重双方协议选择的方案,不再进行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而直接宣告判决。

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法官承担事实调查的责任。审判过程中,法官不仅仅只是承担裁决争议的职责,而且还承担事实真相的调查职责。因此,通常情况下,法官会要求控方在庭审前向法官提交相应的控诉材料,庭审中有权向当事人、证人等询问,有权力也有职责出示并核实证据。

2.诉辩双方在庭审中处于消极被动地位,积极性受到抑制。庭审中诉辩双方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应当在法官询问和示证结束之后,且须征得法官同意。诉辩双方在整个事实与证据调查的过程中都处在被动、辅助、补充的地位。

3.法官主导并主控庭审的进行。庭审由法官掌控,案件审理的范围、方式、秩序、进程等均由法官主控。庭审中传唤新证人、出示新证据等均需向法官提出申请并获得准许后才能实施,所有庭审的参与人员均须服从法官的统一指挥。

三、混合式审判模式

混合式审判模式是在综合分析评价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各自利弊因素的基础上,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一项主动性的改革方案。在这一改革方案中,采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强化法官对审判程序的主导和控制作用;而采职权主义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立法强化对庭审中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保障,适度引入交叉询问机制,法官的主导和主控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由于原有的审判模式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决定了这种借鉴和融合不可能在根本上改变其固有的特征,故总体上并不会改变原有的审判模式。

但也有一些国家则较为彻底地完成了混合审判模式的改革,其中的日本和意大利是混合审判模式改革的代表。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刑事诉讼法受大陆法系的德国影响较为深刻,采职权主义。二次大战以后,日本法制受到占领国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其包括刑事审判在内的各种审判方式开始向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转型。当然,由于其原有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深远影响,因此,其刑事审判模式中仍然保留有不同于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职权主义烙印,例如在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确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庭审实施交叉询问等当事人主义庭审方式的同时,仍然坚持由法官主导审判进程和积极参与事实、证据调查的审判方式。此外,日本虽欲施行裁判员制度,但却没有全面推行陪审员裁决事实的制度。

意大利原本是执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较为典型的国家之一,但同样因为二次大战后受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其刑事司法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198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内容,如庭审实行交叉询问,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权,庭审前有限移送案卷材料,实行具有快速裁决效能的裁判令制度等等。但和日本一样,其审判模式的改革仍然无法完全摆脱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惯性影响。例如法官在庭审中仍然处于主动地位,有权决定证据调查的范围和秩序,可以积极参与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据的收集。

由此可以发现,混合式审判模式是一种互相借鉴基础上的审判制度改革,它虽然可能成为今后刑事审判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但必须在充分考量本国法律文化背景的基础上,才能创设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刑事审判模式。

四、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我国在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所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总体上采国家职权主义,而且是一种超职权主义模式,其既有我国长期的封建统治的惯性思维的影响,同时也受苏联刑事司法制度的深刻影响。一般认为,我国这一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具有如下特点:法院在庭审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法官完全主导并控制庭审过程;被告人主体诉讼地位被严重弱化,辩护权受到抑制;法官承担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职责,强调检、法之间的互相配合。这一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存在严重弊端,法官容易先入为主,被告人地位客体化倾向明显,辩护权的行使受到强烈抑制,庭审缺乏对抗,呈现形式化特征,在提高犯罪打击效率的同时,往往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1996年3月,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的同时,也对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在保留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础上,适度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中的一些对抗性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庭审前的审查由实体审查改为形式审查。不再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移送全部卷宗材料,只要移送有明确犯罪指控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这一改革的目的旨在防止法官先入为主,从而增强庭审的对抗性。

2.强化控辩双方在庭审事实调查中的功能和作用,法官的查证地位和功能被相对弱化。庭审调查由法官首先讯问调整为公诉人先行讯问,然后由辩护人发问。法官只作补充讯问。证据由控辩双方自行决定展示和质证的次序,法官只是主控庭审调查的过程。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辩护权得以强化,可以在庭审调查阶段发表质证意见,同公诉人就证据事实展开辩论。

我国虽然进行了一些审判模式的改革,但由于我国诉讼的内核仍然是职权主义,因此,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并不是一个局部改革所能完成,需要在系统性改革的基础上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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