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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有上述情况并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查实的,将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建议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撤销其职务。对违法违规从事关联交易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法严厉追究其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的,应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节录)

(银监办发[2003]105号,2003年9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三、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对增资扩股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应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和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原则,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及其比例,并有义务向股东和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新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其关联关系。对于未按要求披露或隐瞒相关信息的,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董事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对于造成经营管理混乱或损失的,应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四、城市商业银行股东(含新入股企业和原有股东)必须及时、完整、真实地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凡隐瞒关联关系的,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实后,可对该股东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权利进行限制;对违法违规从事关联交易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重新审核或取消其股东资格,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对因取消其股东资格造成股权悬空的,应责令该行限期补足相应股本金。

五、城市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包括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下同)必须向银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及董事、监事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该行董事会、监事会应将上述关联关系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隐瞒关联关系、违背诚信义务的人员,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不得核准其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已经获得核准的应要求该行股东大会取消其董事、监事职务。城市商业银行不得聘用与股东有直接业务关系或利益关系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六、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应及时向银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该行董事会、监事会应及时将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报告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从股东方面获得津贴或收取利益,不得在所在银行为股东谋取不正当利益。凡有上述情况并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查实的,将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建议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撤销其职务。其行为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拟向城市商业银行入股的股东,必须提供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中介机构不能履行诚信义务,向银行监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予以处理,并对其记录在案及通报有关部门。同时,终止对该股东资格的审理程序;对提供虚假资料,并已骗取股东资格的股东,银监会有权取消其股东资格。

八、城市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控制。

(六)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控制。对违法违规从事关联交易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法严厉追究其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的,应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从事关联交易的其他责任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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