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代国际公法的产生及进入中国
所谓国际公法,英文为International Law,又称国际法,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周鲠生先生对国际公法概念的表述是:“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承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作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规则,国际公法是规范国际社会关系和国际行为的重要机制。
在近代意义上的国际公法产生以前,东方和西方的一些文明古国,虽然早已存在若干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但是这些规则或者由于交往并不频繁而不常使用,或者只是在某一时期才曾经存在过,并不能形成一种体系,也不足以归纳为一种学说。国际公法在世界范围内开始产生影响,逐步具有普遍适用性,则是随着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而逐渐成长起来的。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和欧洲文明的扩张,改变了世界的面貌,对全人类的历史走向产生了深刻影响,在这个扩张过程中,国际公法被带给了世界。然而,需要看到的是,进入19世纪后,欧洲列强的殖民扩张更进入了高峰时期,形成了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争夺海外殖民地的国际关系新格局。与殖民主义政策相适应的是一套国际规范被确立,所谓保护关系、势力范围、合法干涉、和平封锁、领事裁判权、租界、租借地等,成为西方国家强权行为的法律依据。[2]落后民族在不平等条约的约束下被套上重重枷锁,国际公法事实上成为维护不平等国际秩序的法律原则。从中国当时的对外交往状况来看,19世纪40至60年代的历史可以看作是清政府对西方挑战进行抵抗的时期,而在经历了两次鸦片战争失败的打击后,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不得不承认和屈服于西方的强权,在一个全新的时代面前,开始寻求新的出路。总理衙门的设立和洋务运动的兴起,既是清政府试图挽救自身命运的努力,也是为适应新环境而不得不做出的妥协。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国际公法知识得以系统地输入中国,近代国际公法开始了它进入中国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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