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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的特殊要求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接受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和未成年人的关系等证明文件。律师会见未在押的未成年人,可以就会见地点与未成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沟通,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律师会见未在押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要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到场。单位是法定代理人的,应当派员在场。

第四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的特殊要求

基于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相比,在刑事诉讼的不同环节,应当分别遵循如下特殊要求。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收案

律师接受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和未成年人的关系等证明文件。

律师发现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应当指导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受理委托或接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时,应向委托人或未成年人其他家属了解以下情况:(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的罪名;(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基本情况;(3)委托人或其他家属的基本情况及其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4)案件的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6)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公安司法机关批准聘请律师的文件;(7)委托人或其他家属与公安司法机关沟通的情况;(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9)已经进行的前期工作及各种信息;(10)其他有必要了解的信息。

在必要时,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或其他家属解释法律规定在实践运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1)不是所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申请都会被及时批准;(2)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会被批准取保候审;(3)案件存在的其他风险。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阅卷

律师应及时查阅案件材料,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重点了解以下事项:(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年龄、证明未成年人真实年龄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2)是否存在罪名与其刑事责任年龄不相应的情节;(3)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状况及其行为能力;(4)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犯罪形态、后果、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或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5)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和供述;(6)相关证人的自然情况、证明的内容及证明力;(7)是否存在未成年人被胁迫、被教唆、被传授犯罪方法或者被利用实施犯罪的情况;(8)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有过错的情况;(9)技术性鉴定意见,鉴定报告的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10)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11)公安司法机关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12)讯问时间、次数以及每次讯问笔录的一致性;(13)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和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14)其他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情况。

律师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对于在阅卷中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保密。不得公开或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会见

律师会见未在押的未成年人,可以就会见地点与未成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沟通,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会见可以在未成年人的住所、律师事务所进行,也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审的,会见地点不得在其居住县、市以外的地方。未成年人被监视居住的,会见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律师会见未在押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要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到场。单位是法定代理人的,应当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未成年人时,应当根据其特点和案件具体情况,事先制定详细的会见提纲;会见时,语言应当温和、通俗、易懂,提问方式应当尽量简单、明了、清楚。

律师会见过程中需要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背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侦查管辖是否违法;(2)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成长背景、精神和心理状况、家庭情况及学习工作环境等自然状况;(3)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包括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手段、犯罪形态、结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是否与其陈述一致等;(4)实施犯罪的原因、情况和经过;(5)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认为无罪的理由;(6)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7)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包括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行为等,讯问时是否通知了法定代理人到场,是否超期羁押等;(8)有无自首和立功的情形;(9)有无前科劣迹;(10)案件进展情况;(11)悔罪表现;(12)是否存在被教唆、胁迫犯罪等情节;(13)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14)在押未成年人的生活及健康等情况。

律师应明确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向未成年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其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

律师在不同阶段会见未成年人时,会见内容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侦查阶段会见时,主要告知未成年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时,主要是核实案件情况是否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相一致,是否有自首、立功或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其他信息或者证据;审判之前会见时,应重点了解未成年人是否收到以及何时收到起诉书,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讲解开庭程序以及法庭陈述等注意事项,帮助未成年人做好开庭的准备。

律师除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案件情况外,还应主动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详细记入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其阅读或向其宣读,在确认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按手印。

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采取逮捕措施前,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取保候审的,应尽量以其法定代理人名义代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其签名后,代为转交侦查机关。

侦查阶段,律师按照下列顺序开展工作:(1)尽快与侦查机关联系。在与侦查机关预约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相关手续材料,向其核实或者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2)了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3)会见。会见笔录应当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逐页签字;(4)申请取保候审;(5)解答法律咨询;(6)代理申诉、控告;(7)争取刑事和解。

律师与侦查机关无法预先约定提交手续的时间的,应当尽快亲自前往侦查机关沟通上述各项事宜。联系不到侦查机关或者出现律师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时,律师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后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尽快向侦查机关申请。律师发现有超期羁押情形的,应及时书面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或解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律师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确有对案件进行申诉的必要的,应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进行申诉,并获得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应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提起控告,并获得律师事务所支持。律师代为申诉、控告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开展:在会见时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的要求,并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控告,律师制作会见笔录;律师根据笔录出具律师意见,向侦查机关提出,并将会见笔录作为律师意见的附件。

侦查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律师到场的,律师应当到场。联系不到法定代理人时,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请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在场。

五、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按照下列顺序工作:(1)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手续、领取起诉意见书;(2)摘抄、复制卷宗材料、阅卷;(3)会见;(4)向检察机关表达意见;(5)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当审查和了解以下情况:(1)审查起诉管辖是否合法;(2)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3)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超期羁押;(4)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否适当或成立;(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待遇;(7)案件是否有被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其可能性;(8)承办检察人员是否具有回避的情况;(9)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10)案件何时被提起公诉及其最后期限。

律师与检察机关无法预先约定提交手续的时间的,应当尽快亲自前往检察机关联系递交法律手续事宜,并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要求取得起诉意见书。

阅卷之后,律师应约见委托人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亲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其沟通案件有关情况。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多次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律师阅卷、会见之后,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无罪、罪轻等情况时,应当与检察机关联系,并将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

律师从卷宗中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与法定代理人提供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遇到难以判断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情况时,律师应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

律师应当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律师如认为有必要,可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或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

律师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是否属于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形、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能够如实交待罪行;是否愿意积极退赃;有无意愿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能否得到被害人谅解;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者从犯);是否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律师可以书面申请检察机关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1)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教育的。

律师向未成年证人做调查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全程陪同,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律师发现羁押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律师到场的,律师应当到场。律师可以与检察机关沟通,请求讯问时律师到场,尤其是在联系不到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案件中。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采取诉前考察措施的,律师应协助做好帮教工作,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工作,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对是否作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提出书面的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

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工作

(一)律师在审判阶段工作的基本流程

接受委托或指派后,律师应当尽快与法院沟通,了解阅卷和会见程序。

一审辩护律师按照下列顺序工作:(1)向审判机关递交法律手续;(2)阅卷;(3)会见;(4)必要时向法院提交辩护提纲;(5)出庭参加庭审;(6)提交辩护词。

在审判阶段律师应当审查案件下列情况:(1)审判管辖是否合法;(2)犯罪时和审理时,未成年被告人的准确年龄;(3)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4)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已经超期羁押;(5)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6)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可能无罪、罪名是否成立;(7)未成年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待遇;(8)案件是否有可能被检察机关撤回补充侦查;(9)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有回避的情形。(10)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的九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11)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和是否达成刑事和解。

(二)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

律师在阅卷后,应当对起诉书认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实、未成年被告人供述、证据情况、存在问题等情况制作阅卷笔录,并提出质证提纲、辩护思路。

律师为未成年被告人准备辩护意见时,应当了解法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规定,依法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等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

开庭前律师应当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将庭审的程序、辩护思路及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做详细的介绍,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申请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

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

庭前如认为确有必要的,律师可以向合议庭提出申请,建议安排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开庭前,律师应当和法院就以下事项做必要的沟通:(1)是否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2)是否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出庭情况;(3)开庭的基本程序是否有特别的要求;(4)向法官介绍自己的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交辩护词或者辩护提纲;(5)开庭时有无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6)未成年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就案件程序上、非法证据排除、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面所提出的质疑意见。

(三)律师在法庭调查环节的工作

律师应了解法庭内是否有与庭审无关的人员旁听。

法庭核对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中予以澄清。

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的讯问、发问的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表示反对,并提请审判长予以制止:(1)明显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有训斥、讽刺、威胁情形的;(2)明显与本案无关的;(3)明显具有诱导性、威逼性,而且未成年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4)阻止未成年被告人辩解的;(5)用词不当或语气严厉,导致未成年被告人情绪反应激烈的。

律师向未成年被告人发问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发问角度。律师向未成年被告人发问,要用温和的语调,注意用词文明、准确、通俗易懂,尽量缓解未成年被告人可能产生的紧张情绪。

庭审质证过程中,律师发现公安司法机关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也没有相应的通知书和记录,可以该讯问程序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第1款为由请求法庭不认定该供述。

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未成年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的工作

为未成年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1)公诉人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2)公诉人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①未成年被告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②未成年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③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实施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行为。(3)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对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应综合案件情况和监护帮教条件,尽力为未成年人争取缓刑等非监禁刑罚。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严重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对未成年被告人有良好管教条件的轻型犯罪案件,律师应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对于具有如下情形,依法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律师可以提出请求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1)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从犯;(3)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律师提出适用缓刑辩护意见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于判决前递交法庭。庭审中律师在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量刑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除了犯罪事实本身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外,在辩护意见中,律师应当考虑以下对量刑有影响的酌定情节:(1)犯罪原因;(2)犯罪手段;(3)犯罪的环境和对象;(4)犯罪动机和结果;(5)犯罪后的态度;(6)一贯表现和成长环境;(7)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和被害人谅解情况;(8)有效监护和帮教条件的证明。

律师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可以在辩护意见中明确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的具体量刑意见。由于司法实践中前期强制措施的适用直接关系到后期刑罚的判决,所以在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对于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的,直接在量刑意见中明确提出依法应当判处免予刑罚或者宣告缓刑;(2)如果具备帮教条件,综合整个案件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建议法院考虑判处免予刑罚或者缓刑;(3)如果未成年被告人之前已经被羁押,不符合免予刑罚或者非监禁刑的条件,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羁押期限确定具体的刑期幅度,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使未成年被告人尽早释放;(4)对于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案件,根据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的未成年被告人背景情况,可以根据减轻刑罚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有期徒刑刑期幅度,提出依据,直接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律师在为未成年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时,可以提出犯罪记录封存的申请。律师可以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前科封存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建议法院予以犯罪记录封存。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应注意观察未成年被告人的情绪是否稳定,如发现其有情绪严重失控情形,不宜继续开庭的,可建议法庭休庭。

休庭时,律师可以申请合议庭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未成年被告人。

(五)律师在休庭、宣判环节的工作

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在上诉期限内,有条件的律师可回访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律师还应及时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亲属进行沟通,询问其对判决的意见及是否上诉。

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等刑事诉讼处理的未成年人具备升学就业条件的,律师可以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就未成年人的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注释】

[1]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据此,其时的指定辩护仅适用于审判阶段,而且其适用对象仅包括两种人:一是聋、哑人,二是未成年人,范围较为狭窄。

[2]王岽兴.美国拒绝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原因探析.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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