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的特殊形式,其取得了商事主体资格。取得这种资格的要求就是必须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商号(或称为字号),并以商号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但是,由于个体工商户并非独立主体资格,因此在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时,仍然必须签署业主或户主的姓名。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由出资人负担,而不是通过雇佣劳动经营。这是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区别。
(4)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法律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范围内,依法从事工商业经营。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特指土地承包经营,其经营是以对于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权为基础。
(3)承包合同是规范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合法依据。承包合同的签订,确立了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产生,合同双方必须依约履行。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责任的承担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则是:
(1)个人出资、个人经营、收益归个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全部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以个人名义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果用家庭财产投资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使用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3)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非债权人明知该债务由个人承担的,否则,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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