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构成法人的民事能力,也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必备要素。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法人虽为民事主体,但不同于自然人主体,在权利能力方面,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是非生命体,不存在出生与死亡的问题,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它的成立,终于它的解散或终止。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的属性、设立目的等方面的限制。具体表现在:(1)性质上的限制,凡以自然人的自然属性所专有的民事权利,法人不能享有,如亲属法上的以自然人的人身属性为前提的权利:结婚、收养、继承等民事权利法人不能享有。(2)法律上的限制,首先不存在一般的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只存在于个别法上,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3)目的上的限制,法人为一定目的而创设,其存在时的活动只能以满足该目的的需要为必要,目的以外的行为违反法人设立的宗旨。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相互差异性不同
所有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同,不因自然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民族、受教育程度不同等因素而存在差异;而法人的设立各有其不同的目的,因此,各个法人之间权利能力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是由法人的性质、活动内容和设立目的决定的,如机关法人就不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的行为能力也是法律赋予的,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的。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相比较,法人的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能力的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
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为能力直到法人终止。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伴随于法人存在的始终。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完全行为能力要满足成年和智力状况正常时才能取得。由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受其智力状况的影响,行为能力并不一定伴随自然人生命始终。
(二)行为能力可能受到的限制不同
不同性质的法人具有不同内容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范围受法人创立目的和宗旨的限制一样,法人行为能力的范围亦受法人创立的目的和宗旨限制。因此,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行为能力是各不相同的。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只受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的影响,自然人相互之间的行为能力是没有区别的。
(三)行为能力的实现途径不同
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法人本身作为一种组织体无法从事具体的民事活动,法人的行为能力只能通过法人机关或者法人代表人来实施。法人机构和法人代表由自然人担任,法人机关对外代表法人,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由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或者授权他人在其意思表示的范围内来实施。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资格。通说认为责任是债务履行的担保,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以什么财产来履行自己的债务。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全部财产就是法人的责任财产。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是法人的财产,法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全部财产就是法人的责任财产。法人的财产责任与法人出资人的财产责任分离。
(三)法人责任能力的承担
1.法人机关与法人责任的划分
由于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人机关或者法人代表人来实现,因此,法人机关或者法人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法人对此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法人机关超越法人章程的行为或者法人代表超越法人活动范围的行为,属越权行为,但该行为后果仍然由法人承担;行为人有过错的,法人内部可以追究行为人的个人责任,但对外责任由法人承担。
2.法人成员与法人责任的划分
所谓法人的成员,在企业法人是为法人的出资者,如股东;在社会团体法人是为法人的参加者。法人成员不是法人机关,其行为未经法人授权时,是其个人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行为之后果。法人成员的行为由法人授权时是代理行为,由授权人即法人承担行为后果。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的承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法人与其雇员的责任划分
法人的雇员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行为人有过错时,对外仍然由法人承担,对内法人可以追究行为人的个人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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