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行使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集体。
由于法人是非自然人主体,是法律拟制之人,是观念之人而不是现实的存在,法人要行使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通过有生命的个体的自然人来实现。法人机关就是为了行使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设立的,法人机关的成员只能由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二、法人机关的特征
(一)有自主意志
法人为法律拟制之人,本无所谓自主的意志,是法人创设人的意志经转化而成为法人的意志。但一旦成为法人的意志,该意志就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不再受原创设人的意志影响,该意志就作为法人自己的意志而存在,并将伴随法人存在的始终。
(二)由个人或集体组成
由于法人机关的使命是代表法人行使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必须由有生命的并且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承担。法人机关可以是单个的自然人,如厂长、经理;也可以是若干个自然人或一群自然人,如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前者称独任制,后者称合议制。通常,法人的意思机关采用合议制,如职工代表大会;执行机关采用独任制,如厂长、经理。
(三)代表法人
设立法人机关的意义就在于代表法人,因此,只要是在法人章程内的行为,或者以法人的名义所为的行为就视为法人的行为,无需法人另行授权,法人即承担该行为所生法律后果。
(四)其活动具有连续性
虽然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担任,担任法人机关的自然人可能由于种种原因离职、被撤换改由其他人担任,但由于其行为代表法人,是法人的行为。当法人机关发生人员更替时,后任的法人机关对前任机关的行为所生后果,仍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人机关的活动具有连续性。
三、法人机关的分类及职能
(一)意思机关
意思机关是法人形成自己意思的机关,决定法人的重大事项和活动,如股东代表大会、社员大会。
(二)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是具体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意思,对内执行法人意思、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机构,如厂长、经理等。
(三)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是督查法人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遵循法人意思机关的决议的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监事会等。监察机关是否需要设立,由该法人的属性决定,并不是所有的法人都需要设立一个监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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