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人格权。
姓名权的客体是姓名。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是代表所属的家族系统的符号,名字则是单纯标表当事人本人的符号。姓氏和名字的组合是特定的自然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特有的符号标志,自然人只有以自己的姓名参加民事活动,才能使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相区分,从而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姓名既然有标表自己、区别于他人的作用,因此只有确实与某一个特定的人联系在一起的符号才能作为姓名权的客体。
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在户籍册上登记的姓名,称登记姓名或正式姓名;广义的姓名除登记姓名之外,还包括曾用名、别名、笔名、艺名、化名,以及字、号,甚至小名、乳名、诨名等。只要某一个符号确实能标表某一个特定的自然人,它就属于该自然人广义的姓名范畴,就可以作为姓名权的客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的决定权、变更权和专用权。
二、名称权
名称权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名称的人格权。
名称权的客体——名称是特定团体或组织表彰自己、以示与其他团体或组织区别的语文符号。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名称专门表示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自然人以外的组织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一般称字号,企业法人的名称一般称商号,但严格讲,名称与字号、商号有别:一是在外延上,字号、商号仅是部分社会团体的标志,其能代表的团体的范围显然比名称所能代表的团体的范围要小,故它们只是名称的一种;二是在内涵上,字号、商号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企业法人的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其名称的全部,当然,就标表的作用讲,字号、商号是其中的关键组成部分。
名称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的设定权、使用权、变更权。另外,一些特殊主体还可以依法转让其名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转让其名称。
三、对姓名权、名称权的侵害和法律保护
对姓名权、名称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
(一)干涉权利人行使姓名权、名称权
例如,干涉权利人对自己姓名、名称的选择;干涉权利人对自己姓名、名称的使用;干涉权利人对自己姓名、名称的变更;等等。
(二)非法使用权利人的姓名、名称
例如,盗用他人的姓名、名称;假冒他人的姓名、名称;侮辱性地使用他人的姓名、名称;等等。
(三)故意与权利人的姓名、名称相混同
例如,故意选用与他人的姓名、名称音形等相近的、易使人误认的语文符号作为自己的姓名、名称,以期达到某种目的;故意将在公众中有一定知名度的权利人的姓名、名称作为自己产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等等。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对自然人的姓名权和社会团体的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手段基本相同,对于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根据具体情节,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规定,自然人因其姓名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损失,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侵害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权一般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是基于主体的不同而定的。在现实中,一个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还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或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此时应按民事责任竞合的原理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