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物的归属关系,指某特定的物在法律上归谁所有,所有人可对其进行何种支配。物权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即是调整这一关系的重要规范。所谓物的利用关系,指物的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如何进行支配。物权法上的他物权制度即是调整这一关系的重要规范。因此,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定分止争;二是物尽其用。
物权法可作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理解。狭义的物权法仅指一国民法典中的物权篇或者物权单行法。广义的物权法除了民法典中的物权篇和物权民事单行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规范。通常所说的物权法是指狭义的物权法。我国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是狭义的物权法。但是,宪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问题的规定,也是我国物权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是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等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的对世效力,它的设定及效力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只有将物权的种类、内容法定化,使物权具有统一性,才能使财产秩序透明,减少交易成本,同时也抑制因私利而损害公益。物权法的大多数规范表现为强制性规范。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表现为:
1.物权的类型法定
物权的类型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物权类型。这在理论上称为“类型强制”。例如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均无不动产质权的规定,故在我国不得在不动产上设立质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
某一物权的具体内容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约定与物权法定内容相背的权利义务,不得依协议扩张物权对第三人所具有的拘束力。这在理论上称为“类型固定”。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所有权的内容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协商设定缺少这四项权能中的任一权能的所有权即不为认可。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特定的物,一个特定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的必然结果。
一物一权原则主要表现为:
1.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能。若一个特定物上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各所有人在行使对物的支配时必然发生冲突。因此一物之上的所有权只能是唯一的。在共有的情况下,所有人为复数,但所有权仍是一个,并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
2.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效力互相排斥的物权
比如,两个都以物的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是不能并存于同一物上的,不然会发生支配时的冲突。
需要注意的是,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一个物上可以同时设定多个彼此相容的物权,如所有权可与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并存,数个担保物权可并存于同一物上。
(三)公示公信原则
这一原则其实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是关于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基本规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法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效果,如果其享有或变动不通过一定方式告知天下、公之于众,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影响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权的享有或变动须按法定的方式公示,否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享有或变动状况具有取信于公众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因信赖这种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人为交易行为的第三人的利益仍受法律保护。公信原则的适用难免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但这是法律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真正权利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
公示公信原则是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稳定社会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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