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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民法保护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确认物权是行使物上请求权或采取其他保护物权方法的前提条件。请求恢复原状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学界存有争议,但其为物权的保护手段之一则毫无疑问。在物权受到妨碍或侵害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在其不能适用或适用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再考虑适用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第四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当物权受到非法侵害时,物权人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在实际生活中,针对侵犯物权行为的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部门法,包括刑法、行政法、民法等。民法对物权的保护除了本章第一节中介绍的物上请求权以外,主要还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请求确认物权

在当事人就某项物权的有无或归属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有关权力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明确权利状态,确认物权的归属。如果此申请是向法院提起的,那就是确认之诉。确认物权是行使物上请求权或采取其他保护物权方法的前提条件。在财产归属问题未得到确定时,其他的保护方法也就无从适用。

二、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恢复原状又称恢复原状请求权,指物权人的财产因受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有恢复的可能,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恢复财产的原来状态。恢复原状一般是通过修理或其他方法使财产在使用价值上恢复到财产受损害前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学界存有争议,但其为物权的保护手段之一则毫无疑问。

三、请求赔偿损失

请求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请求权,指物权人的物或物权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受有损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行使其他物权保护方法仍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另行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其与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目的不同。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保障物权人对物的充分支配,消除他人对该支配的妨碍,以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债权请求权主要是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第二,构成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若侵权行为已致物权灭失的,则无法适用;债权请求权必须是侵害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即财产价值的灭失或减少。

在物权受到妨碍或侵害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在其不能适用或适用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再考虑适用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在实践中,应根据物权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其中一种保护方法,或同时采用几种保护方法。上述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也可以与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方法并用,使物权得到切实的保护。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1条、第189条之规定。

[2]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9页。

[3]也有个别例外,例如《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物权自合同生效时成立,这里采用的是债权意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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