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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概述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说认为,占有是主体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在现代物权法上,占有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制度。而占有制度不问物的现实占有人是否合法占有,一概推定其占有为适法,赋予占有保护请求权,这就通过稳定物的既存占有状态,达到了维护现实经济秩序的目的。其次,占有制度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上述不同种类的占有,其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因此,许多国家的物权法都设立了占有状态的推定制度。

第一节 占有制度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通说认为,占有是主体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但它受法律的保护,是一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事实。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开始了对占有的保护。在现代物权法上,占有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制度。

法律之所以保护占有,是与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分不开的。首先,占有制度具有稳定现实经济秩序的功能。在对物的支配已基本确定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社会秩序,即使这种支配与应有的秩序相矛盾,如果放任任何人不经正当程序以私力剥夺他人之占有,必然会损害社会既存秩序。而占有制度不问物的现实占有人是否合法占有,一概推定其占有为适法,赋予占有保护请求权,这就通过稳定物的既存占有状态,达到了维护现实经济秩序的目的。其次,占有制度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占有被视为“权利的外衣”,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有这样的权利,这样就使占有产生了公信力,善意信赖占有而为交易的人可以受到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凸显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最后,占有制度具有经济节约的功能。占有的权利推定,有助于保护本权,维护交易安全,避免纷争;占有的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效力还有促进物尽其用的功能,体现了从“所有”至上到“利用”为中心的物权法理念的转变。

二、占有的构成要件

民法上的占有应该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占有的客体须为有体物

对不需要物的占有即可成立的财产权,仅能成立准占有。有体物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虽然占有的某些规定只适用于动产(如善意取得),但从整个占有制度讲,动产和不动产均可成立占有。

(二)占有人对物的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可识别性

对于占有这一事实状态的认定,需要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并结合时间、空间因素进行认定。从空间上看,人与物在场所上有所结合,足以使人相信某人于某物有支配关系。例如,置于某甲房屋内的家具,可使某甲与家具成立占有关系。从时间上看,人与物应有一定的持续性结合,若仅是短暂的结合,如去饭店用餐时对餐具的使用,则不能成立占有。然而,有时候很难依据人与物在时空上的结合来判别,此时,社会观念就是认定占有的更为重要的依据,如停靠在路边长期无人使用的小汽车,不能认为其主人已失占有。

(三)占有人须有占有意思

客观上某人与某物有时空上的结合,但某人在主观上并未意识到其与物的这种关系,则不能成立占有。如顾客将包遗忘在甲开的小店内,在甲不知情时,甲并不取得对该包的占有。占有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只是一种自然的意思,因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成为占有的主体。

三、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根据有无合法的权利基础可以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该权利基础称为权源或者本权。有权占有亦称为正权源占有,例如所有人、保管人的占有;无权占有亦称为无权源占有,例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

区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意义主要在于:在有权占有,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行使,例如,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可以拒绝所有人返还租赁物的请求;而在无权占有,占有人不能拒绝本权人的返还请求。

(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误信其有占有的权源可以将无权占有进一步分类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而仍为占有。善意占有可以转化为恶意占有。

区别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主要在于:民法对善意占有予以各种特别保护,例如,在时效取得制度中,善意占有的时效取得期间比恶意占有的期间短;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占有人有权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人则不能;对于本权人的回复请求,比之恶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拥有较多的权利,负担较轻的义务。

(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物,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非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物。至于占有物是否真的为占有人所有则在所不问。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之间可以进行转化。

区别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的意义主要在于: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都以自主占有为要件,他主占有不能产生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的效果。

(四)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对物进行直接的支配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而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支配;间接占有是指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对于直接占有该物的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间接对物进行支配的占有。例如在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即为直接占有,而出租人亦即所有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即为间接占有。

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意义主要在于:第一,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第二,使得动产的交付可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便于物的流转;第三,某些占有的效力仅发生在直接占有的场合。

(五)公然占有和隐秘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对其占有进行掩蔽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公然占有和隐秘占有。公然占有是指占有人无意向社会(包括占有物的利害关系人)隐瞒占有的事实,而以非隐蔽的、公开的方式进行的占有;反之,则为隐秘占有。

区分公然占有和隐秘占有的意义主要在于:时效取得的成立须以公然占有为条件,隐秘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的效力。

(六)和平占有和强暴占有

根据占有人取得并维持其占有的手段的不同,可以将占有分为和平占有和强暴占有。和平占有是指非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取得并维持的占有,反之,则为强暴占有。和平占有和强暴占有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区分和平占有和强暴占有的意义主要在于:时效取得的成立须以和平占有标的物为条件,强暴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的效力。

四、占有状态之推定

上述不同种类的占有,其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如果要求由占有人来证明自己的占有属于哪一种类的占有,并以此判断是否要对其占有进行保护的话,往往较为困难,也不利于稳定既存的物的支配秩序。因此,许多国家的物权法都设立了占有状态的推定制度。当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究竟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不易判定时,推定为自主占有;当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究竟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不易判定时,推定为善意占有;当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究竟是公然占有还是隐秘占有难以证明时,推定为公然占有;当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究竟是和平占有还是强暴占有难以证明时,推定为和平占有;等等。总而言之,对占有状态的推定一般都是朝着有利于占有人的方向进行的,以使占有人尽可能多地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从而维护现实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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