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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效力,指合同成立后的法律后果。合同的生效应理解为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当事人发生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使合同存在可撤销的理由,当事人不主张撤销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不能主动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合同。撤销权是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权利。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指合同成立后的法律后果。并非任何合同一经成立即可生效。在合同的效力上存在多种可能:合同生效、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等。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成立是否意味着合同生效?首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不是同一个概念。合同的成立应理解为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生效应理解为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当事人发生约束力。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同时发生。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可能不一致。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所附条件未成就的,虽成立合同,但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作用不同。合同的成立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是一个事实判断;合同生效解决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是一个法律判断。(2)两者的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只要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而合同的生效应按照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来考查。例如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是否合法等。

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合同的生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行为是法律行为,应以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来要求。因此,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合同的性质作为判断依据。例如,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双务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不能取得代理人、监护人事后同意的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由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应是当事人追求的结果。所谓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行为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是一致的。如果意思与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并有效。如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根据造成不一致的原因,合同或者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

(三)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

合同形式合法,指合同形式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要式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内容合法,是指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上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事关合同的履行,因此,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所谓合同标的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确定或者可以被确定;所谓标的的可能,指合同的履行或者给付可以实现或者可能实现。不能实现的给付,不能成为合同标的。以不能实现的给付为合同标的的,合同不生效,如以星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欠缺生效条件,不能产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法律干预性。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也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当存在无效的原因时,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自始无效,不发生履行的效力。

合同无效可以是全部无效,也可以是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有效部分继续保持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有效部分为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所谓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惑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谓胁迫,指一方当事人以威胁、逼迫、恐吓等方式,使相对人产生恐惧不得已而作出的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方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指订立合同的双方恶意通谋,使自己非法获利,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合同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合同要达到的目的是非法的。例如以订立财产赠与合同的方式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法人之间以订立联营合同的方式,非法拆借资金等。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例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等违反性道德的合同,违反人格或尊严的合同,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限制公平竞争的合同,违反劳动者保护的合同等[1]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法律规范有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之分。任意性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性,是否适用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强制性规范,是必须执行的规范,不能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三、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

(一)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指在合同缔结时一方当事人由于欠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一方当事人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的权利称撤销权。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前,合同有效;当事人提出撤销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认定撤销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合同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当事人也可以保持合同的有效而仅仅提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有效。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定理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被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因此,合同被撤销具有溯及力。

(3)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以前有效。

(4)当事人是否提出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即使合同存在可撤销的理由,当事人不主张撤销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不能主动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指当事人在缔约时因自己的原因对合同的性质、标的、数量、质量、对方当事人等重要内容的误解,如错将借用当赠与、错将白金戒指当银戒指赠与。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指在有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无经验,致使双方在这一有偿合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明显的不对称、不合理。并且,这种不合理已经超出了法律能容忍的范围,也违背不利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明显得利的一方有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的主观故意。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而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合同。无关国家利益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可由受害当事人选择合同的效力,既可以接受合同的内容使之有效,也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

4.乘人之危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不幸或者危难的处境,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受对其不利的合同内容,并且这种明显的不利已经超出了法律能够容忍的限度。

(三)撤销权及其行使

1.撤销权及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撤销权是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权利。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般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到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限

撤销权的行使应依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根据事实认定撤销理由是否成立并作出裁决。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在此期限内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1)该合同属效力不确定。既非无效也非有效,不能当有效合同对待,也不能当无效合同对待。

(2)该合同效力的确定有待于第三人的辅助行为。该第三人必须是与合同当事人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人,如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财产所有人等。

(3)第三人的行为决定合同的效力。第三人追认合同有效的,该合同自始有效;第三人拒绝追认的,该合同自始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三种情况: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狭义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所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之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该类行为有效,属有效合同。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已经超出其能力范围时,该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作出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自始有效;拒绝追认的,该合同自始无效。同时,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也可以直接撤销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订立合同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合同自始不成立。

2.狭义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狭义的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行为。这类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本人的追认或者合同相对人催告和撤销。本人对于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追认的,该合同自始有效;本人拒绝追认的,该合同自始无效。同样,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在一个月内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在被追认前,相对人可以撤销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经撤销,视合同自始不存在。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处分行为,而非以本人的名义为处分行为,此与无权代理相区别。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不确定。当权利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有效或者自始无效;当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该处分合同自始有效;当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该处分合同自始无效。

五、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根据合同取得对方财产的,应返还给对方;双方各自取得对方财产的,各自返还,将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

(二)作价补偿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作价补偿对方。

(三)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收归国家、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将一方或者双方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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