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包含托运和承运两个阶段。托运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货物托运的意思表示。托运人办理托运时,填写货物托运单提交承运人,承运人根据托运单核实验货,符合承运要求的核收运杂费,签发承运凭证,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有关货物运输的证明文件。根据《合同法》第307条规定:“托运人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该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准时运达目的地。在承运人投运前,托运人可以取消托运,领回货物;在货物发运后到达目的地前,可以要求变更目的地或者变更收货人,但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运杂费和其他费用。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需要运输的货物,对所需运输的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所运输的货物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收取运杂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托运人未交付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收货人拒绝交付相关费用的,承运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承运的货物。
承运人应按照约定将承运的货物准时、安全运达指定地点,并通知收货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货物。承运人对所承运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短少、变质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收货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收货人有权根据凭证收取货物。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应当会同承运人或者保管人交接验收。发现收取的货物有毁损、短少或者与货运单不符的,有权向承运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收货人在接到提货通知后,应及时提取货物并交付应当交纳的一切相关费用。收货人拒绝交纳相关费用的,承运人或者保管人可以留置承运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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