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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赠扶养协议是对价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有优先于遗嘱的效力,在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并且其效力先于遗嘱发生。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后,扶养人即开始承担对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后,被扶养人有权要求按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供扶养和接受扶养。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和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遗赠只需遗赠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第六节 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指由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按约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承担扶养义务的人称扶养人,扶养人同时又是受遗赠人;接受他人扶养的人称被扶养人,被扶养人同时也是遗赠人。

与遗嘱继承相比,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双方法律行为

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只需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能产生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以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就扶养和遗赠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协议成立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扶养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承担扶养义务的,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遵守协议内容,擅自处分协议中指定遗赠财产,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偿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遗赠扶养协议是对价有偿的法律行为。扶养人是以将来可获得遗赠为对价承担扶养义务;被扶养人是以承诺死后给付遗赠财产为对价而获得受扶养权利。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在协议成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即应担当起对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但赠与财产必须于被扶养人死后生效,在被扶养人生前不具有执行效力。但被扶养人不得擅自处分协议中指定遗赠的财产,擅自处分的属对协议内容的违反。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仅就死后赠与的内容属死后生效,其余内容为协议成立后即有约束力。遗嘱和遗赠是单方的、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遗嘱人生前并不具有约束力,遗嘱人可以变更遗嘱的内容甚至撤销遗嘱。

(三)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的,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与协议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有优先于遗嘱的效力,在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并且其效力先于遗嘱发生。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受扶养的权利,是以死后赠与指定的财产为对价,扶养人的扶养义务是以可得被扶养人死后赠与为对价,一旦被扶养人享受了扶养直至死亡,向扶养人给付协议指定的财产,是对协议约定义务的履行。因此,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先于遗嘱继承人和遗赠受领人的权利而存在。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一)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后,扶养人即开始承担对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扶养人得妥善安排被扶养人的衣食住行,不得有对被扶养人不利的行为,不断擅自中断扶养。如有正当理由需要解除协议的,应事先通知被扶养人,并对被扶养人的短期生活作出妥善安排。扶养人按协议对被扶养人尽生养死葬义务后,有权取得协议指定的财产。

(二)被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后,被扶养人有权要求按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供扶养和接受扶养。被扶养人应恪守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的内容,不得对协议中约定为遗赠内容的财产另作处分;不得恶意地使遗赠财产的价值贬损。被扶养人处分协议约定的财产致使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应补偿扶养人已经承担的扶养费。扶养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的,应与扶养人协商解除协议,并偿付扶养人已经承担的扶养费用。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和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遗赠只需遗赠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以承担对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为代价,获得指定财产的权利;被扶养人以遗赠指定财产为代价,获得请求扶养和接受扶养的权利。除遗赠附负担,遗赠受领人是无偿取得遗赠财产。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得恪守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协议,不得进行与协议内容相抵触的行为;而遗赠人在其生前可随时变更遗赠的内容甚至撤销遗赠。

(4)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行为,遗赠是遗嘱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要求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并且意思表示一致;遗赠以遗嘱的方式订立,适用继承法的一般规定,遗赠人应有遗嘱能力,遗赠受领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注释】

[1]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229条:“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无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得立遗嘱。”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第904条:“满16岁而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

[3]周柟:《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77页。

[4]殷根生、王燕译:《瑞士民法典》第482条第3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第1002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参见台湾民法典第12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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