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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开始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继承开始的时间,指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的法定继承人,即使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仍然享有继承权。因继承权发生纠纷,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以被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指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现今各国都将被继承人的死亡作为引起继承关系的发生原因,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确认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为准。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死亡先后时间的,按事实确认各自的死亡时间。如果不能确定各自死亡的先后时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各自的遗产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明确继承开始的时间其意义在于: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实际取得继承权的时间,是继承权由原来的法律上的期待权转化为既得继承权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的法定继承人,即使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仍然享有继承权。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根据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的定义,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的内容、实际价值、债权债务等才能得以确定。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嘱生效的时间以及确定遗嘱能否执行的时间界限。遗嘱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判断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选择是否接受继承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以前,继承权属权利能力范畴,不存在接受或者放弃的问题。因此,在继承开始以前,继承人即使曾表示放弃继承的,并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后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

(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因继承权发生纠纷,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开始的地点,即继承的地点,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主张以死者的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有主张以被继承人的死亡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也有主张以死者的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根据我国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以被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明确继承开始的地点具有下列法律意义:

(1)明确继承开始的地点,便于确定因继承发生纠纷时的诉讼管辖,便于调查了解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情况。

(2)明确继承开始的地点,便于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责任。被继承人死亡后,在继承地点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以及遗赠受领人,有义务妥善保管遗产。

(3)明确继承开始的地点,便于确定与继承有关的基层组织。当继承的地点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没有行为能力,致使其他继承人无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被继承人生前的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义务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有权对遗产采取暂时性保护措施,以防止遗产被隐匿、侵吞、毁损或灭失。

在开征遗产税的情况下,继承开始的地点对遗产税的征税亦有其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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