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分。顾名思义,法定义务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约定义务因为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违反约定义务的,构成违约责任;违反法定义务的,构成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为前提
侵权行为包括作为的侵权和不作为的侵权。
3.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
侵权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与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同,侵权责任的形式、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协议改变。
4.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除了财产责任,侵权责任的形式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各种非财产责任。
5.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责任的承担者可以分离
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责任的承担者并不一定是同一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常见的有:监护人、雇主、无偿被帮工人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例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停止侵害
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在继续中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是:正在进行或者仍在继续中的侵权行为。
(二)排除妨碍
行为人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排除妨碍的适用条件是:妨碍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须因妨碍而导致已经存在或确实存在某种危险。
(三)消除影响
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可能造成危险时,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适用条件是:损害尚未发生,危险也尚未发生,但存在着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这种责任形式的适用范围较广,凡有可能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场合都可以适用。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其不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是:原物必须存在并且能够返还。当原物虽然存在但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不能主张返还财产。在适用返还财产时,不仅返还原物,而且返还由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五)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使权利人财产受到损害的,在可能恢复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行为人将财产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适用恢复原状应注意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受到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可恢复性;二是必要性,受到损害的财产具有恢复原状的必要性。如果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时,就可考虑其他责任形式。
(六)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加害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中最常用的一种。在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不能适用的情况下,都可以转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个别侵权行为可能考虑惩罚性赔偿除外。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赔偿损失之适用办法分别是:
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赔偿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赔偿
(1)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七)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指当侵权行为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尤其是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应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名誉受到不良影响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消除不良影响,将其名誉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场合。例如当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该救济。
上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指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成为侵权行为免责事由的事实有:不可抗力、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原因、第三人过错。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二)依法执行职务
依法执行职务,指依法在必要时因执行职务而损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行为。作为民事责任抗辩事由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有合法依据或者经合法授权。如果超越法定的授权而行为,或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被撤销,或行为本身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这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2)执行职务的程序或者方式必须合法。(3)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必要的,即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对行为人本人所采取的制止侵害的防卫措施。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此做了相同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作为免责事由的正当防卫应满足以下条件:(1)防卫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即为了避免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侵害。(2)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现实的;对于已经发生或者尚未发生的侵害,或者想象中的侵害都不能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3)防卫必须是针对行为人本人实施的。(4)范围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以足以防止或者制止侵害行为即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害,仍然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突发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以牺牲较小利益求得保全更大利益的措施。
作为免责事由的紧急避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危险必须是已经存在的。对于尚不存在或者已经发生过的危险,不能采取紧急避险。(2)紧急避险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急救措施。(3)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较大的利益而不得已牺牲较小利益,因此应该掌握必要限度。
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此做了相同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五)受害人的原因
作为免责事由的受害人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同意;二是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前明确做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受害人同意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受害人必须是自愿、明确地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而做出的同意表示,或者以默示、推定的方式做出的同意表示,都不能认定为受害人同意。(2)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是在损害发生前做出的。(3)受害人同意的内容是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4)受害人的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受害人的过错,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的,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此都做了类似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六)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由于侵权责任在因果关系判断上的复杂性,有时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所列的被告的行为并非是损害发生的真正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只是名义上的侵权人,其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由真正制造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为了便于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名义侵权人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名义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例如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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