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责任
一、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
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责任,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因过错引起暂时没有意识或失控,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行为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造成他人损害时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
行为人必须是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则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发生侵权行为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处在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的情形。
(二)他人受到实际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以是人身损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害。
(三)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人的侵权行为是引起他人受损的原因。
(四)行为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是因自己的过错所致
行为人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是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发生。这种过错,除了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之外,其他故意或者过失所为都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某种行为会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仍然放纵自己的行为,结果在自己不能控制的情况下致人损害。
三、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
(一)因过错导致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负责,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事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非因过错导致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适用公平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的,从公平角度出发,应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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