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网络侵权责任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1)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根据文责自负的规则,如果网络用户的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网络用户就需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编辑、组织、修改信息内容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该信息内容就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负责,损害他人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2)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
(3)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与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4)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条件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
(2)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被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通知,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3)须有被侵权人受到损害或损害扩大的事实。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与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或损害扩大存在因果关系。
三、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是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都适用过错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承担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知道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通知后,如果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者经过提示之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责任。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承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任凭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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