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发生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必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
饲养的动物包括已经被家养的牲畜和被圈养的野生动物。生活在原生状态的动物,因为不存在饲养问题,没有管理人,这些动物致人损害时,受害人不能向谁追究责任。
而且,必须是动物自身造成的伤害,并非有人驱使。动物因受人驱赶而造成的他人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
(二)必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无损害则无赔偿。由于饲养的动物之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三)饲养动物的活动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受害人人身、财产的损失是由饲养动物的活动所引起。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
(一)适用无过错责任
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如果被告要否认自己的责任,则要通过证明被侵权人的过错来实现。
但是,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过错责任。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适用此抗辩。
(三)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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