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规范
第十条 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有可能涉及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因此要对克隆技术严加管理,反对滥用体细胞克隆技术,严格禁止用于以复制人类为目的的任何研究,因为此类研究迄今都是违反伦理道德的。
第十一条 支持治疗性克隆的研究。如将胚胎干细胞体外培养技术与体细胞核移植技术相结合,产生出特定的细胞和组织用于临床治疗,既可为患者提供组织修复的足够材料,又可克服排异反应,这种为病人造福的治疗性克隆是符合伦理道德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谨慎对待胚胎实验。不同形式的人类干细胞目前有三个来源,即从人工授精多余胚胎中获取胚胎干细胞,从流产胎儿中获取胚胎生殖细胞(EG),以及用体细胞核移植术创造胚胎获取胚胎干细胞。这三种干细胞的来源都涉及胚胎实验问题,必须谨慎对待。
1.从不孕夫妇人工授精时多余的和自愿捐献的胚胎中分离和培养胚胎干细胞是合乎伦理道德的。
2.从自愿捐献人工流产胚胎中分离和培养胚胎生殖细胞以建立多能干细胞系用于临床治疗可以看作等同于捐献器官用于器官移植,因此是合乎伦理道德的。
3.移去卵母细胞的细胞核,代之以患者体细胞的细胞核,用这种体细胞核移植术创造人类囊胚,从中分离和培养胚胎干细胞。此类干细胞在遗传上与患者基本相同,在用于临床治疗时可避免排异反应。这必将造福于病人,因此也是合乎伦理道德的。
第十三条 用辅助生殖多余的捐献胚胎建立胚胎干细胞系的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动规范:
1.只允许使用自愿捐献辅助生殖多余的胚胎,研究者应向捐献者说明该胚胎将在研究过程中被损毁;
2.胚胎在体外的发育不能超过14天;
3.不允许将捐献胚胎重新植入妇女子宫;
4.不允许将人类胚胎产生的胚胎干细胞用于非治疗目的,但用于基础研究是可以允许的;
5.不允许将人类配子与动物配子相结合;
6.胚胎捐献的操作者与胚胎干细胞研究者应严格分开,不允许同为一人。
7.保护胚胎干细胞供者与受者的身份和各种信息,研究者应严格遵守隐私和保密原则。
8.医疗机构在提供胚胎组织材料时,必须同时提供该材料的病原菌鉴定阴性的书面证据。否则该胚胎组织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用体细胞核移植术创造胚胎进行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动规范:
1.卵母细胞必须是辅助生殖多余的,并由不孕夫妇自愿提供;
2.用体细胞核移植术创造的胚胎,只能在体外培养并不能超过14天;
3.禁止将体细胞核移植术所形成的胚胎植入妇女子宫或其他任何物种的子宫;
4.“人体—动物”细胞融合术,在非临床应用的基础性研究中,如满足上述第十四条第1、2、3点要求下可以允许。但在临床应用的治疗性克隆研究中,严格禁止采用“人体—动物”细胞融合术将人的体细胞核与动物卵细胞质相结合的产物用于人类疾病的临床治疗。
第十五条 鼓励科学家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生物学基础研究,如深入探索干细胞定向分化以及卵细胞质重新编程为成年体细胞核的机理,以便绕过胚胎时期直接从患者体细胞建立多能干细胞系,既可避免代价过高,又可减少伦理学争论。
第十六条 建立胚胎干细胞系有利于扩大干细胞治疗疾病的资源,但应建立严格、严密的使用法规。安全、互助、公平、公正地合理分配其资源是主要的伦理准则,它的应用需要得到生命伦理委员会的审核和评估。
第十七条 将胚胎干细胞用于临床治疗的研究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技术熟练、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避免伤害,有利病人”是胚胎干细胞应用中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
第十八条 研究胚胎干细胞用于人类疑难杂症的治疗,一旦被伦理和法律接受,将可能产生很大的商业价值。为此要完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成果的专利保护和相关立法。要反对在胚胎干细胞研究和应用中的商业炒作和牟取暴利行为,因为这违背胚胎干细胞研究为人类谋福祉的宗旨。
第十九条 要建立和健全生命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控和评估机制。生命伦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应严格审查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计划,并对研究的进程和成果进行伦理评估,务使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国际上有关的章程、宣言或准则,符合我国的有关政策法规,有利于为人类健康服务。
第二十条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推进,本伦理指导大纲将不断充实完善,祈盼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能为人类进一步构筑健康长寿的幸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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