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第31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由于特殊教育对教师的要求比一般的教育相对要高,需要有爱心耐心以及注意学生的自尊等各方面的问题,而边远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师教学过程中可能面临艰苦的教学环境,给予这些从教人员津贴,有利于教学事业的发展,促进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81.在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教师享有什么津贴?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哪些津贴?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它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根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的相关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31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由于特殊教育对教师的要求比一般的教育相对要高,需要有爱心耐心以及注意学生的自尊等各方面的问题,而边远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师教学过程中可能面临艰苦的教学环境,给予这些从教人员津贴,有利于教学事业的发展,促进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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