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历证书等是记载或证明某人学习经历、培训技能、职业资格的书面凭证,只有经过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或职业资格鉴定机构才有权颁发。
96.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 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学历证书等是记载或证明某人学习经历、培训技能、职业资格的书面凭证,只有经过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或职业资格鉴定机构才有权颁发。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证书的行为,破坏了我国的教育证书制度。对上述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应的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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