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第57条第(一)项的规定,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很多民办学校为了维护所谓的学校形象和减少麻烦,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而很多家长误以为这是民办学校的权利而不去维护自己的利益。
98.很多民办学校拒绝接收残疾儿童是否合法?
这当然是不合法的。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57条第(一)项的规定,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很多民办学校为了维护所谓的学校形象和减少麻烦,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而很多家长误以为这是民办学校的权利而不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其实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也是歧视残疾人的行为。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因此残疾人的监护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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