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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动车申请登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9.受理机动车申请登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第2款规定可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2)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即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3)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此外,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条至第12条的规定可知:

(1)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2)机动车登记证书、牌号、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3)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最后,应当明确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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