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最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了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以外,还应当对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5.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所谓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各种机动车,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就是在法律上要求,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及时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报废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机动车出售、赠与、自行拆解或者使报废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的规定可知:

(1)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2)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还详细地规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操作程序: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牌号、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最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了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以外,还应当对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与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