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机动车应当怎样通过交叉路口?
所谓交叉路口,是指道路上的“十”型路口、“T”型路口、“X”型路口等有两条以上交叉的道路路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至第53条的规定可知:
(1)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①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②准备进入环型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地机动车先行;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⑤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⑥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了应当遵守上述②、③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③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总之,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3)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4)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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