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机动车载物应遵循哪些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对机动车载物规定如下:
(1)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此处的载重量,是根据车辆的性能核定的该车辆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机动车行驶证上都标有该车辆核定的载重量,机动车必须严格按载重量的要求载物。
(2)机动车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所谓不可解体的物品,是指长、宽、高超过了装载要求的规定,而本身又不能被分解、分别运输的物品。
(3)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65条对机动车载物作了如下更详细的规定:
(1)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②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③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2)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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