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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应怎么办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查、鉴定或者交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

73.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应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至第96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可知:

(1)解决争议有两种途径。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申请调解的时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调解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4)调解的不再受理与终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5)不予调解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查、鉴定或者交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此外,在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当事人共同请求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①当事人提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③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④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6)调解的终结。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7)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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