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 聘用无证导游带团
一、案情简介
四川某旅行社因旅游旺季急需导游人员,聘请了没有导游证的徐某为其带团。徐某在服务过程中,因讲解不够流畅引起了旅游者的不满,遂被旅游者投诉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查该旅行社聘用无证导游带团属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责令改正,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成旅行社向徐某支付违约金。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法规规章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进行旅游服务时有诸多规范。所谓的导游人员,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旅行社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本案中,四川某旅行社聘请无证导游徐某带团,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三、启示
对于旅行社而言,依法规范经营是减少其经营成本、降低经营风险的根本保证。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过程中,应聘用合格的导游。合格的导游不只能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更能为旅行社树立良好的形象,为旅行社的品牌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旅行社真正的竞争力,只能通过导游良好的服务、为旅游者制造愉快的旅游经历来构筑。旅行社聘无证导游带团,不仅给旅行社管理带来问题,当他们损害旅游者利益时,旅行社还要因此承担责任,增加了经营风险,损害了旅行社形象,不利于旅行社在市场竞争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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