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6 擅自改变航班推迟登机时间
一、案情简介
李某等3人与成都某旅行社签订了2011年2月1日—5日海南三亚5日游的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完成后,该社要求李某等3名旅游者缴纳购买航空保险费,并在未告知李某等旅游者知晓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航班推迟登机时间,遂引发李某等不满并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旅游执法部门经调查核实,成都某旅行社存在强迫旅游者购买航空保险以及擅自改变航班延误登机时间的问题,旅游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2.《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3.《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四)项: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分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第一强迫旅游者购买航空保险;第二,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航班延误登机时间。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本案中,旅行社强迫旅游者购买航空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规定,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游行程是旅行社与旅游者在订立旅游合同时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根据相关规定,旅行社除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外。本案中,旅行社擅自改变航班推迟旅游者登机时间,属于单方面改变旅游合同行程安排、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启示
从旅行社的角度来说,旅行社应依法诚信经营,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旅行社应保证拟定的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游合同一经双方订立并生效时即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违约行为必然导致相应的责任承担。当旅行社需要转、并旅游团队的,应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补充约定。旅行社及其导游在旅游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内容来履行自身的义务,不能擅自改变行程安排,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从旅游者的角度来说,旅游者要想实现自己的消费目的并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掌握有关旅游的法律知识和消费知识。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要依据相关法律知识确定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责任赔偿内容。
从旅游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于旅游合同的管理,为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范本,不定时地对旅行社进行检查。此外,要建立旅行社信用体系,对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提高其违约成本,也为其他旅行社提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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