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申请确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即: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立法目的。
一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也可称为无形财产权的一种,是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专利权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专利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为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二是鼓励发明创造。法律规定保护专利权,其实际就是保护了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这在客观上就是对发明创造活动的鼓励,同时也会激励更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发明创造活动。为了体现这一立法目的,法律还在相关的条款中具体规定了对于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鼓励措施。
三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对所有由我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而言,凡是在我国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都有在中国应用其专利技术的义务。推广则是《专利法》针对由我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提出的要求。《专利法》对于应用和推广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如该法第六章规定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方面的内容。
四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修正前的《专利法》对于这项内容所作的表述是“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当在该法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技术创新的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常委会将原法律中规定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这项内容的修改,表明了法律对于科学技术创新的鼓励和倡导。
五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和保障,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科学技术的进步才能带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保护专利权,也就是保护科技进步,保护先进生产力,在客观上保障了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科技进步,不搞发明创造,对专利权不进行很好的保护,就不可能顺利地进行建设。这次修改《专利法》,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要使《专利法》的内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该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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