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这是这次修改专利法增设的一项新的制度。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人侵犯其专利权时,同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
为什么要对涉及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增设检索报告制度呢?这里有深刻的专利制度上的原因和迫切的现实需要。根据专利法规定,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要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权利要求、说明书等专利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因此,发明专利具有足够的法律稳定性。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授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则不进行实质审查,即对于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对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也不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说明书等专利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而只是进行初步审查即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也是如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只进行初步审查即授予专利权。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说,其法律稳定性就要差得多。据统计,在提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复审案件中,约有4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因为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而被宣布无效,还有相当一部分实用新型专利也因为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而被部分无效。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的情况与实用新型专利也大致相同,被宣布无效的比例都比较高。
由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中将近有一半的专利要被无效或者被部分无效掉,而现行专利法又没有授予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可以一并就所涉及的专利是否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进行裁决的司法职能,这里就存在一个如何协调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如果一个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法律稳定性很差的专利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人民法院即作出侵权判决,这样必然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为了解决这一对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中止诉讼的制度适用到专利侵权诉讼中来。通过中止专利侵权诉讼,待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项专利权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后再恢复审理的办法,来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该《通知》规定,在专利侵权的诉讼过程中,遇有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时,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按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诉讼,待专利权有效或者无效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但通知没有对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与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作区分,而是适用于所有的侵犯专利权诉讼。此外,对被告在什么时间内提出专利权无效的反诉,也未作限制。因此,实践中,这一十分宽松的制度往往会被被告利用来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使得保护的砝码过于偏向于社会公众,专利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1992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刊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又就专利侵权诉讼因被控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诉讼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解答》首先强调了作这样规定的目的,即: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为了有效地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损害的扩大,特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不中止诉讼。
《解答》的规定,使我国专利侵权中止诉讼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与《通知》的规定相比,一是强调了被告要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才能获得人民法院中止专利侵权诉讼的有利结果。二是对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中止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范围作了限定,即只限于未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于发明专利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或者对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再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则一般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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