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专利权转让纠纷案
专利权转让主要是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行为。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与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订立合同时除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方能生效外,还应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16日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合同的认定登记。否则就不能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9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指出: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百分之六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制定对软件销售企业的扶持政策,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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