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
第一节 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实施的方向和预期达成的结果,是一切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它是师生通过教学活动预期达到的结果或者标准,是对学习者通过学习以后将能做什么的一种明确的具体的表述,是对学生通过教学所能达到状态的提前确认,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设计的定向指标,具有指导与选择教学策略的功能,它是指导、实施和评价教学的基本依据。是衡量教学质量的标准。
教学目标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它既是教学的出发点,也是归宿,或者说,它是教学的灵魂,支配着教学的全过程,并规定教与学的方向。教学内容是指课堂上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方法和技能等。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依据《纲要》的要求,每门具体的学科目标都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知识与技能:即每门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二,过程与方法:即让学生了解学科知识形成的过程、“亲历”探究知识的过程;学会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学会学习,形成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
第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即让学生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健康向上的人生态度,具有科学精神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成为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社会公民等。具体而言,情感:不仅指学习兴趣、学习热情、学习动机,更是指内心体验和心灵世界的丰富。态度:不仅指学习态度、学习责任,更是指乐观的生活态度,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宽容的人生态度。价值观:不仅强调个人价值,更强调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不仅强调科学价值,更强调科学价值与人文价值的统一;不仅强调人类价值,更强调人类价值与自然价值的统一,从而使学生从内心确立起对真善美的价值追求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就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以其实践性和综合性的教学优势,弥补了我国现行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空白、不足或误区,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在实现培养基础扎实、知识深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法律人才的高等法学教育目标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目标包括三方面:知识目标、能力目标、情感目标(思想教育目标)。
一、模拟法庭教学的知识目标
模拟法庭教学的知识目标是融合专业知识,强化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首先,从认知目标来看,通过模拟法庭教学让学生掌握一些其他专业课程中没有涉及的,或者在法律实务中广为运用的内容,例如:庭审中审判员、公诉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行为规范要求,庭审基本流程等,这些知识内容虽然比较零散、理论性不深,但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让学生掌握这些实务知识,对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却是相当重要的。模拟法庭教学,不仅仅限于知识的运用,更不能局限于书本知识的再强化,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可以亲身经历法律审判程序,使之对法律审判程序的理解显性化、感性化,从而达到巩固所学知识的目的。
强化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将书面的法律知识活化为自身的知识体系。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教学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必要的验证,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便于今后工作中灵活运用。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集中的模拟法律实践场所和机会,让学生走出其原已熟悉的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圈,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促进理论化、系统化的书本知识转化为具有可感性、实用性、操作性的知识,让书本中的理念在实践工作中得到检验。让学生从分析真实个案入手,从中发掘和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巩固学生所学得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启发学生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做到法学理论同司法实践的有机紧密结合。
其次,从技能目标的培养来看,通过模拟法庭教学培养学生综合的实务操作运用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综合能力,法律综合能力包括:(1)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法律规定一般来说都比较抽象,而案件则是形形色色、纷繁复杂的。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是将其正确适用于案件的前提。(2)运用法学原理分析案件的能力。在法律法规规定抽象(在个别案件中,甚至出现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应当运用有关法学基本理念来分析、解释、处理案件。此种能力既包括运用理论分析案件的能力,也包括从案件中归纳理论的能力。(3)收集、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任何案件处理的基础是认定案件事实,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证据的收集、分析能力是任何法律人业务素养的重要内容。(4)归纳概括案件事实的能力。任何一个案件的事实可以说都是无穷无尽的,哪些事实是案件的核心事实,只有查清这些案件事实,才可能正确处理案件,也是学生的基本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不仅要求学生有实践经验,还要求学生掌握法律要义和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5)法庭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等。
一次成功的模拟法庭演练,从最初的案例选择到最后宣判除了需要进行大量的组织工作以外,还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整理资料,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参与演练的学生都必须运用相关的实体法知识分析案情,运用相关的程序法知识运作模拟法庭,还要自主进行同现实司法实务过程中相同的阅卷、调查、诉讼文书写作和庭审抗辩的工作。这些工作,对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收集和整理资料的能力以及全面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是一种极好的锻炼。通过模拟法庭教学,参与庭审的学生的法律语言表达、文书写作、阅卷等基本法律技能也得到提高,这些都是其他法学课程都无法达到的效果,模拟法庭教学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并将这种综合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模拟法庭活动的整个过程,从而真正做到了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将学生培养成为应用型的复合人才。
二、模拟法庭教学的能力目标:通过法庭课程教学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法律思维能力主体体现在:探知法律事实过程中的观察、发现和认知能力;证据的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1]对于“法律人”来说,法律思维能力是其最为核心的素质。钱伟长教授在谈到21世纪人才时的话语令人深思:“不是学好一门课就能像这门课所教的那样工作就是了。因为这门课的知识隔几年或几十年就可能没用。如果我们重视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那么学生通过这门课所尝到的逻辑思维能力永远是有用的。”[2]
法科生教育是一项通过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以培养合格“法律人”为目标的教育活动,法学教育所传授的“法律”不仅包括结构化的系统法律知识,更应当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训练学生按照法律的思维规则、推理技术来观察、思考并解决问题,并非短时间内可以成就。但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因此,模拟法庭教学的一项重要而基本的任务就是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和养成。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使学生在接受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的基础上,获得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从而形成法律职业者所独特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还有赖于相关学科知识的学习,“现在的法学家,决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各守其门户在牛角尖里做功夫了,我们研究法律的学生,至少于法律学以外的各种学科,都有些相当的涉猎。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几门”。[3]由于我们的学生往往过多地沉湎于专业知识的汲取上,而在平时的学习很少去涉猎其余学科知识,造成这种局面的很大原因就是众多的法科学生没有意识到其余学科对法律人的价值和作用,而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特别是法庭抗辩教学,不仅是学生法律专业能力的比拼,更重要的是学生综合素质的对抗,比如:语言学、逻辑学、经济学知识等,这些在平时学习中不为学生重视的其他学科知识显示出重要的价值,从而激发出学生对其他学科知识学习的兴趣。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情感目标(思想教育目标):树立法律信仰,培育学生法律意识
模拟法庭将教学置于一定的情境之中,让学生自己面对实际问题,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和理论来分析、解决问题以获得对概念和原理的更深认识,训练和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教育的重点从教给学生法律知识或者法律理论,转变为让学生体验如何使用法律,培养职业兴趣和素质,接受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4]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除了要求教师向学生传授基本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公正理念、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和法律人格。
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不然它将形同虚设”。[5]
学生通过模拟案例的演练把握法律职业伦理,确立自己作为法律人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培养学生具备法治信念和法律精神,具有法律信仰和法律人格。认同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以法律权威塑造法律信仰。增强重叠法律为行为准则,将法的价值及对法的尊重和信仰自然地转化为内心的认同感,帮助学生塑造良好的人格,提高法律职业素养。不仅要让学生基于法律本身的严谨、冷峻、威严自觉自发地产生崇敬的情感,基于外在的强制、制裁而产生畏惧、服从的情感,而且要让学生基于对法律的价值、作用的信任、信心、认同而产生发自内心的真诚尊重。这样,法律才能内化为学生精神品格的一部分,才能获得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权威性,融入到血液里,落实到行动中。
第二节 模拟法庭的教学内容
近年来模拟法庭教学已经引起我国法学教育界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模拟法庭的教材建设近年来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迄今为止,涉及模拟法庭教学的教材已有十余种,在教学实践中,比较常用的有:湘潭大学申君贵教授的《模拟法庭教科书》[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陈学权教授的《模拟法庭实验教材》[7],廖永安、唐东楚的《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8],刘晓霞的《模拟法庭》[9]。这些教材内容各异、特点鲜明,填补了我国模拟法庭教材建设的空白,促进了我国的模拟法庭教学的广泛开展。但是客观地说,我国模拟法庭教材建设远远不能满足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需要,从现有教材的体系和内容来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问题之一是对模拟法庭的教学理论、教学方法缺乏系统的研究和探索,近年来,模拟法庭教学中的“热点”不断,模拟法庭的具体教学活动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但是“盲点”“冷门”却不少,许多模拟法庭教学所涉及的重要因素和环节无人关注,缺少研究,例如,模拟法庭的教学理论、调和设计理论、模拟法庭教学评估等严重缺位。问题之二是教学内容偏重于熟悉法庭的运作程序,庭审、庭辩技巧的锻炼,忽视实体法的具体适用,产生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问题之三是现有的模拟法庭教材普遍采用大量的教学案例,从所选择的案例来看,大都选择于网络或者各种已经出版的案例汇编,这些教学案例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案例资料不够具体、全面、完整,起不到真正锻炼学生能力的目的。近年来,有不少同仁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且在案例的选择上更加体现出真实性和完整性,但随之产生的新问题就是,案例的运用对学生专业技能训练的目的性、针对性不强,即仅停留和注意案例的完整性,没有很好地研究和分析所使用的案例与训练学生专业能力的关联度。问题之四是教学内容往往偏重追求“大而全”,比如一些法学院校提出:“要求学生能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民法、经济法、合同法、婚姻法、行政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理论知识,并能综合运用律师实务、证据理论、法律文书等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案例。”这样的教学内容往往超越了模拟法庭课程本身的承载能力,过犹不及,没有很好地体现模拟法庭教学的特色。问题之五是现有的模拟法庭教材往往偏重于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与掌握,普遍缺乏司法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等教学内容,忽视了模拟法庭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独特作用。
我们认为:模拟法庭是通过学生亲身体验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基本程序,使学生掌握并能熟练运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锻炼其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学生的亲身体验和实践,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案件和解决案件问题的能力。结合模拟法庭教学开展的现实情况,我们对模拟法庭教学的内容做出以下几方面的选择:
一、增加司法职业道德与司法礼仪,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一直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所忽视,我们只是依据于一般的政治和德育教育。当今中国法学教育中最缺乏的不是一般法学知识的教育,而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10]高等院校是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担负着为我国的法治发展输送德才兼备的法律职业后备的重任。然而,综观目前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历来仅重视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对其职业技能的培训也只是在近年来才开始受到重视,但是对于法科学生的德育即职业道德教育始终未能有效地展开。
众所周知,青少年时代是个人生理、心理逐渐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也是塑造其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对法学院学生来讲是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黄金时期,但直至目前,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中,还没有体现出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有的重视。一是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这种现象直接反映在相关学科建设方面。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方案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或者“司法伦理”作为培养要求,并列出相关课程。虽然1999年教育部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来设置,但从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来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还是缺失的。长期以来,我国高校重视法学教育中的理论知识的传授与教育,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却很少有人问津,认为只要学好法律技术就可以解决一切法律问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可有可无,这就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法学教育无法满足法律职业对人才的基本素质要求。二是法律道职业道德教学方法僵化、滞后,大多停留在空洞机械的说教上。“目前,这种内容空泛、相似的教材,以及说教式的教育方法,很难达到培养法律职业道德的目的”。[11]“在不久之前,职业道德教育(包括更广泛地与法律职业相关的道德原则)不仅是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而且更像是一场闹剧”。[12]“在学生眼中,职业道德课就是一则笑话,对更多人来说,它充其量是可有可无的,即使逃课也不会产生负罪感”。[13]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态度或情感教育,它以职业伦理道德知识的传授为基础,通过运用不同于一般知识传授和技能培养的教育方式,将职业道德教育知识内化为学生的道德自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主旨不是要求学生理解和记忆法律职业道德原则与规范的内容,而是要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内化为法律人的品德,内化为法律人的自觉意识,只有这样,法律人才会有稳定的行为,做到观念与行为的统一,言行一致。而这种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化不可能通过教师的说教来实现的,空洞的说教只会引起学生的反感,使法律职业道德不能真正地在学生中“入脑”“入心”。
因此,高校法学教育必须正视现实,法律知识技能传授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两手都要抓,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学生的道德自觉,以培养真正合格的法律人才。
法律职业道德涉及的是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需要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亲身经历而形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这种独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不同角色交往的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场所,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首先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的养成。只有将受教育者置于真实的法律职业活动中,在特定的情景中,学生才能真正用整个身心去感悟法律职业的价值、意义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力量。
模拟法庭教学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和司法礼仪教育,能够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实践教学环节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不足。模拟法庭教学可以为学生提供角色体验的机会,例如民事诉讼案件的模拟训练,参加审判庭的学生通过法官的角色体验,从法官的角度来审视司法公平、司法正义的真实含义。参加原、被告代理人的学生,可以得到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体验,置身于对当事人复位的忠诚和对法律忠诚的道德两难境地,使学生在解决道德两难问题中,领悟法律职业中的伦理关系,形成谨慎和热心公益又保持正当限度对当事人忠诚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二、强化法律知识的系统化、实用化,突出专项诉讼技能的训练
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目标包括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和程序操作能力、用实体法分析案件的能力、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庭审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等等[14]。客观地说,模拟法庭是一门课时比较少的课程,受益面狭窄,现行的模拟法庭往往选择一个完整、详尽的案例,按照教师的角色分配,由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这种全景剧的演练固然对学生的综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有一定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大范围的“全景剧式”的模拟法庭受场地和时间限制,其演练的次数不可能太多,受益范围往往局限于少数学生,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大型的“全景剧式”的模拟法庭,对学生专业技能训练的目的性、针对性不强,对学生具体诉讼技能的训练重点无法突出。众所周知,一场精彩的排球比赛令人目不暇接,流连忘返,殊不知,排球运动员在场上的精彩表现凝聚着无数次的拦、发、接、垫、传等专项技能训练,同样道理,学生在模拟法庭综合演练中所表现出来的严谨的逻辑思维、精准的法律表述、清晰的辩论观点往往来自于学生各项具体的专项诉讼技能的掌握。目前的模拟法庭教学往往存在着“只练不教”,只强调学生的综合演练表现,不关注学生专业技能的传授和训练。这样就类似于体育比赛中只注重比赛成绩的好坏,忽略平时各专项能力的训练与提高。各项诉讼专项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决定了学生在综合演练中的实际水平,甚至决定了学生未来的法律职业能力,重视诉讼专项技能的训练是模拟法庭实际教学中不能回避的重点之一。我们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将影响学生的职业能力的专项技能分解为:阅读案卷的能力、证据的收集与分析能力、法律信息的检索能力、分析与论证能力、法庭举证与质证能力、法庭询问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法庭审理的掌控能力、庭审抗辩能力、法律语言的表述能力等等。本书第八章“法庭举证与质证”、第九章“法庭询问”、第十章“法庭辩论”、第十一章“法律语言”辩论就是模拟法庭进行专项演练的尝试与实践,我们之所以选择其中的4种专项技能在模拟法庭教学进行专门训练,一是考虑到相关课程的内容衔接,比如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往往在实践中已经在法律文书或者司法文书课程得到了专门的训练,故不在模拟法庭中重复训练;二是考虑到模拟法庭设施、空间和时间的限制,阅读案卷的能力、证据的收集与分析能力往往受制于教学条件和教学课时的限制无法在课堂中实现。因此,我们将众多的专项技能中提炼出能够集中反映模拟法庭教学特色、符合模拟法庭专业训练的4项专业技能,即法庭举证与质证能力、法律询问能力、法律辩护(辩论)能力、法律语言的表述能力。在专项技能训练的基础上,从不同的学习小组中选择学生扮演不同的模拟角色,进行完整的、系统的、综合性的民事、刑事、行政庭审的综合训练,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能够吸引更多学生参与模拟法律的技能训练,激发学生之间竞争意识;同时又能够将只注重综合技能的培养转化为专项技能的训练与综合能力培养并重,突出专项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会贯通,打破部门法的人为藩篱
现有的模拟法庭往往过多地关注模拟法庭中的程序问题,导致对实体法的运用、庭审技能训练等重视不够,片面注重庭审程序的流畅,而忽视实体法的具体适用,产生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从而使模拟法庭沦为程序化的表演。甚至有些模拟法庭更多地着眼于穿上各种制服跑跑龙套,成了某种形式的“大专辩论赛”,或者以模拟法庭为名,大量充斥着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诉讼原理、程序的介绍、各种法律文书的堆积,俨然成为证据法、诉讼法和法律文书的点缀和附属。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技能训练,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事实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依据、形成自己的辩护或者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序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本书的第十二章“刑事案件综合演练”、第十三章“民事案件综合演练”和第十四章“行政诉讼案件综合演练”,努力地打破实体法与诉讼程序法的界限,既强调法庭的运作程序,庭审、庭辩技巧的锻炼,又注重实体法律的解读、运用。锻炼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努力实现模拟法庭教学的多元化目标。
【注释】
[1]彭水兰、邓江英:《谈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教育与职业》2010年第9期。
[2]曹文标:《钱伟长与上海大学》,《每周文摘》1996年1月5日。
[3]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10页。
[4]赵江涛:《模拟法庭———法学教育从理论走向实践》,《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5]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
[6]申君贵:《模拟法庭教科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7]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8]廖永安、唐东楚:《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9]刘晓霞:《模拟法庭》,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10]牟文义:《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思考》,《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11]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12]黄娟:《我国法律职道德教育教育模式的创新》,《当代教育论坛》2010年第11期。
[13]黄娟:《我国法律职道德教育教育模式的创新》,《当代教育论坛》2010年第11期。
[14]陈学权:《模拟法庭试验课程建设基本问题研究》,《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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