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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基础知识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掌握金融法律规范、金融法律关系;掌握金融仲裁、金融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熟悉金融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解决的法定程序;了解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体系。金融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行为规范。金融法律规范是构成金融法的最基本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

第一章 金融法律基础知识

【学习目的】

掌握金融法律规范、金融法律关系;掌握金融仲裁、金融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熟悉金融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解决的法定程序;了解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体系。

【案例导入】

金融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

甲企业与乙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的履行期限是2006年5月5日。合同到期后,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借款,乙银行相关人员因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企业主张权利。2008年4月1日,乙银行所在地方发生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那么,乙银行应在何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案例解析】乙银行应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借款合同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

第一节 法与金融法概述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证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法是体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活动,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形式,它才成为法。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产物。在我国,法产生于夏初,当时称为“刑”,实际上是一些军法。“法”这个词出现于战国初期,它强调的是刑罚的公平、正义。战国晚期,秦国的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律”,强调的是法的普遍适用。清朝末年,进行法制变革,当时仿效日本,法、律连用,称为法律。

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道德、宗教和其他社会规范,一般都不是国家直接来规定。法律是国家意志,所以它必须由代表国家的机关来规定,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非经授权都不能创制法律。制定或认可是法产生的两种方式,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有当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在行为人身上。

二、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是以货币和货币资金为内容、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和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贯穿于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的各个环节,是现代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金融关系,主要包括金融调控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1.金融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是指中央银行在利用经济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进行的调整和控制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反映的是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其他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关系。它反映的是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与受其监督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金融行政关系。

3.金融业务关系

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金融关系的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发生的各种金融交易关系,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关系。

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

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只有合乎该种条件、出现了该种情况,才能适用该规范。

(2)模式。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实际上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即规定人们可以(不)为、必须(不)为、要求他人(不)为某种行为。

(3)后果。后果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部分,是法律规范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这种后果可以是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否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

2.法律规范的种类

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有权……”,“享有……权利”,“可以……”等。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有……义务”,“须得……”,“应……”,“必须……”,“禁止……”,“不准……”,“不得……”,“严禁……”等。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或违反。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在授权性规范中,就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存在。

(二)金融法律规范

金融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行为规范。金融法律规范是构成金融法的最基本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

金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是由假定、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构成。金融法律规范的种类也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或者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如《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该规范的假定是“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即该规范适用的前提是针对“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时适用,模式部分是“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这是一个义务性规范,也是一个强制性规范,是“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该规范的后果部分,见《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

四、法律体系与金融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选举法等。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既有调整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关系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种基本的诉讼程序法,以及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非诉讼程序法。

(二)金融法律体系

金融法律体系是指一国调整金融领域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监管法、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等五部分组成的统一联系的有机整体。

五、法律渊源与金融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法的渊源主要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法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法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文件。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它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文件,亦称部委规章。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亦称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国际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二)金融法律渊源

金融法律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金融法律渊源,根据其效力,有以下表现形式:

1.宪法

宪法关于国家金融制度与原则的规定是金融法律的立法依据,是金融法律规范的最高法源。

2.金融法律

金融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金融法的主要渊源。目前,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此外,《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合同法》等中有关金融关系的内容,也是金融法的渊源。

3.金融行政法规

金融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4.金融部门规章

金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等。

5.金融地方性法规

金融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对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体化,不得与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六、法律关系与金融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1)公民。公民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既包括本国公民,又包括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公民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普遍、平等、一致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的不同,公民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和各党政、社会团体等。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是法律允许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道德产品。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身份和精神产品等。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相对事件。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有目的、有意思的活动。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金融法律关系

1.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

金融法律关系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受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法律关系是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既有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业务关系,又有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金融监管关系。

2.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金融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1)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2)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是法律允许的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在金融活动中享有的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义务是法律规定的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应当按照权利人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如货币发行、外汇管理、现金管理等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3)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金融法律关系客体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人民币、外币)、金银、有价证券和行为(包括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行为等)。

第二节 金融法律纠纷解决途径

一、金融行政纠纷的解决

金融行政纠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依法授权的金融机构作为国家的金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争议所引起的纠纷,金融行政纠纷的特点是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金融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金融行政复议和金融行政诉讼。

(一)金融行政复议

金融行政复议是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内部实行的层级监督制度,其法律依据是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2000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七次行务会议通过、2001年2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1.金融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停止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下列纠纷不能申请金融行政复议:

1)不服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金融行政复议,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业务纠纷作出的调解的,可依法就该纠纷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行政复议。

2.金融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3)对中国人民银行省会城市及深圳经济特区中心支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为应当管辖的其他复议案件。

营业管理部管辖对其所辖中心支行、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对分行所在省(区)的中心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3)对分行所在省(区)以外的其他所辖省、(区)中心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但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金融统计的除外;

4)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管辖对所辖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3)中国人民银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所辖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对所在省(自治区)其他中心支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金融统计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4)非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管辖对所辖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5)对依法从事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管辖。

(6)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管辖。

3.金融行政复议的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除法定情形之外,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3)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行政复议决定。

(5)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国务院最终裁决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①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对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金融行政诉讼

金融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依法授权的金融机构在金融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金融行政诉讼遵循的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金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受理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金融监管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金融监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3)对金融监管机关应当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应履行相关审批职责而没有履行的;

4)认为金融监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院不受理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1)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金融决定、命令;

2)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3)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业务纠纷作出的调解的;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金融具体行政行为。

2.金融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金融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或者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金融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金融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金融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金融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金融具体行政行为的金融行政监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金融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金融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金融行政案件,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先向上一级金融行政监管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行政监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依法从事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在限期履行、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等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4.侵权赔偿

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二、金融民事纠纷的解决

金融民事纠纷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产生的纠纷,其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金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本书主要介绍仲裁和诉讼。

(一)金融纠纷的仲裁

仲裁是指经济争议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由其对争议事项依法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1.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的金融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形式。

(2)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仲裁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4)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庭对仲裁纠纷的处理,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

【案例1-1】甲乙两公司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武汉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之后,甲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是否会受理甲的诉讼?

【案例解析】法院不会受理甲的诉讼。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申请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纠纷,而丧失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5.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金融民事纠纷的诉讼

1.金融民事纠纷诉讼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因金融合同或其他财产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金融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除一审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审理外,其他案件都实行合议庭审判。

(2)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其他诉讼活动。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审判公开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及审判结果公开,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审判结果都应当公开。

(4)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不服一审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3.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诉讼管辖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本书主要介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一般分为: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这种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等。

2)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是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和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法定代表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也包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等。

3)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经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后可以决定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1-2】1989年3月10日夜,李某被人从背后击伤。2008年11月28日李某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当初是被王某所伤害。请问李某还可以要求王某赔偿吗?

【案例解析】李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但李某应在2008年11月28日至2009年3 月10日期间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年为最长诉讼时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08年11月28日至2009年3 月10日。

5.判决与执行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应当执行;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章小结:

1.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法调整金融调控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3.金融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行为规范,其逻辑结构由假定、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4.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监管法、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五部分组成的统一联系的有机整体。

5.我国金融法律渊源包括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部门规章和金融地方性法规。

6.金融法律关系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受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7.金融纠纷包括金融行政纠纷和金融民事纠纷。

8.金融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金融行政复议和金融行政诉讼。金融行政复议和金融行政诉讼要符合法定的受理范围,遵循法定的程序。

9.金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和民事诉讼。仲裁和民事诉讼要符合法定的受理范围,遵循法定的程序。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2.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纵火      B.签订合同

C.爆发战争    D.签发支票

3.《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这一规范属于(  )。

A.授权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禁止性规范

4.《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这一规范属于(  )。

A.授权性规范   B.强制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禁止性规范

5.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仲裁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职工甲与乙企业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C.某公安局与某商场之间的服装买卖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6.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欲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住所地法院    B.乙住所地法院

C.房屋所在地法院   D.甲、乙协议的法院

7.甲、乙因某不动产发生纠纷,甲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C.甲只能向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D.甲可以选择向乙住所地或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适用的情形是(  )。

A.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受影响,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C.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障碍消除后重新计算

D.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9.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

A.职工李某与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C.某工商局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10.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C.X地人民法院       D.Y地人民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土地使用权   B.发明

C.劳务      D.产品

2.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公民    B.企业

C.物     D.非物质财富

3.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荣誉称号

4.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A.著作         B.荣誉称号

C.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D.人的眼角膜

5.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A.订立合伙协议   B.签订合同

C.签订和解协议   D.签发汇票

6.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    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D.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7.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下列关于我国仲裁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B.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C.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

D.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有(  )。

A.侵害名誉权纠纷   B.继承纠纷

C.收养纠纷      D.劳动合同纠纷

10.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享有诉讼管辖权的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票据出票地法院

三、判断题

1.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

2.每个法律规范中一定会同时出现假定、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  )

3.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

4.公民有权利能力一定有行为能力。(  )

5.公民的权利能力与年龄、智力相关。(  )

6.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  )

7.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

8.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

9.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

10.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1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提出。(  )

1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

13.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  )

1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

15.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

16.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委员会。(  )

17.仲裁裁决作出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18.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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