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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职权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吗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为防止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有必要对公司的法人地位予以限制,规定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如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及股权转让;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了解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的形式及责任承担。

【案例导入】

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

(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解析】(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本案例中,规定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是不符合要求的。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案例中,监事会成员为7人,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定为2名是不合法的。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例中,公司章程就股权转让作出了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节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在我国,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依法设立

公司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设立。如果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2.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公司的营利目的既要求公司本身为盈利而活动,又要求公司有盈利时应当分配给股东。如果获得的盈利不是分配给投资者,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是公司,而属于公益性法人。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

公司以股东的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公司财产最初由股东出资形成,并在经营过程中逐步通过盈利积累或其他途径形成。股东出资之后,享有的是公司的股权,即依法享有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对公司财产没有直接的支配权,公司对股东出资享有法律上的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相互独立。股东只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公司的责任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也是相互独立的,虽然他们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但他们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本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但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运作中,出现了大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现象,损害公司制度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为防止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有必要对公司的法人地位予以限制,规定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如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拓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司法实践和《公司法》采纳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公司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依据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也称不上市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也称上市公司);依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等等。

1.母公司和子公司

按照公司之间控制和依附关系的不同,公司可分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也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或股份,并能够控制另一个公司的公司。子公司,也称为被控股公司,是指被另一个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股份,并被另一个公司控制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可见子公司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全资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的股权;二是绝对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但不足100%的股权;三是相对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虽然低于50%,但仅仅依赖该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子公司。如果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但仅凭股权或股份控制机制又不足以控制该公司的,理论上称该公司为“参股公司”。

母公司、子公司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均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公司和分公司

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分公司。分公司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有经营资格;但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名称不具有独立性,反映的是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企业名称,缀以“分”、“分厂”、“分店”、“分公司”等字样。

分公司设立时也需依法登记,但其设立程序比较简便。

分公司不同于公司内部的其他机构。公司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如财务部、办公室、采购部、生产车间等,这些内部机构只能以公司的名义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也无需进行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法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狭义的公司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该法于1993年通过,并经1999年、2004年、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修订,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案例2-1】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解析】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有经营资格,但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有法定资格并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具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并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般情况下,50个以下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东缴纳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进行验资,对出资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并出具证明。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应当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住所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中心场所,同时也是发生纠纷时确定诉讼及行政管辖的依据,是向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但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司住所依法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性的法人,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全体股东缴足股款,不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

(4)出资及开设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股东缴纳出资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股东缴纳的货币形式的出资,存入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作为申请人。

(6)登记发证。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

公司成立后,可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税务登记,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2】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丁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戊入股。后查明,丁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丁仅有10万元个人财产可供执行。请问对丁的出资不实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案例解析】对丁的出资不实的行为,应该由丁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后加入的股东戊无关。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组织机构的组成也有相应的区别。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〇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的形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是指在定期会议之外必要的时间,由于法定事由或者根据法定人员、机构的提议召开的股东会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3.股东会的召集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

1.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应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〇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4.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应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

1.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决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程序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或增加持有公司的出资额的行为。

(一)股权转让的限制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之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转让的程序

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股东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除了新股东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之外,其他手续与前述转让手续相同。即使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也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特殊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股东发起成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特殊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为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将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抽逃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有以下特殊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即公司的创办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违反。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但要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开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对诸如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是否设立公司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30天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可以就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4)申请设立登记并公告。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基本相同。这里仅重点说明有关特别之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2.股东大会形式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召开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4.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董事的任期和董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经理

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职权相同。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2.监事会的任期和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监事的任期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和监事的任期基本相同。

3.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法对股份转让有如下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规定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公司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等。根据《公司法》以及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缴纳企业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规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三、公积金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

(一)公积金的种类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1.盈余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2.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等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公司的亏损可以用公司税后利润弥补,税后利润仍不足弥补的,可以用公积金弥补。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对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②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③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④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⑤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总额、种类和数量;⑥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依法进行登记

公司合并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的承接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1.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2.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三)公司分立前债务的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的解散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四、公司的清算

(一)清算组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清算

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四)债务清偿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章小结:

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在股人数、资本最低限额、公司章程、名称、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等方面符合《公司法》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在出资和组织机构等方面具有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规定。

6.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在股人数、资本最低限额、公司章程、名称、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等方面符合《公司法》规定。

7.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基本相同。但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会议形式、召集和会议决议等方面有特别规定。

8.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和股权激励机制等方面有特殊规定。

9.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的股份转让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10.公司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11.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1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B.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1名董事长和1名副董事长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由董事长任命

2.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公司历次发行股票的价格都必须相同

B.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必须为每股1元

C.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为无记名股票

D.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下列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      B.股东可以用股权出资

C.股东可以用非专利技术出资   D.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抽回其投资的是(  )。

A.缴纳出资后         B.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

C.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   D.公司成立后

5.下列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6.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分期缴付出资

7.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C.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D.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8.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草拟的公司章程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由甲同时担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

C.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D.甲乙丙丁首次出资额各为5万元,其余部分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解散事由的有(  )。

A.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B.甲公司被丁公司吸收合并

C.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D.甲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股东既可一次缴足出资,也可分期缴付出资

C.分期缴付出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D.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对其所作特别规定的是(  )。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的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

A.修改公司章程    B.减少注册资本

C.更换公司董事    D.变更公司形式

6.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B.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为2年

C.该公司必须设1名副董事长

D.公司章程可以直接规定由甲担任董事长

7.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现金出资60万元,乙以财产出资25万元,丙出资15万元。2010年4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会议由乙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3年

D.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8.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B.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C.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

D.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委派

9.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有(  )。

A.以低于其他投资者的价格向公司原股东发行股票

B.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向公司发起人发行无记名股票

D.向某法人股东发行记名股票,并将该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

10.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生下列事项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有(  )。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简答题

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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