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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本类犯罪的大多数条款,与刑法的其他条款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所谓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扰乱军事管理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另外,对于本章某些犯罪,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不是处罚所有危害行为实施者,例如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内容提要】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是国家为了保卫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而采取的一切任务。国防利益是满足国防需要的保障条件与利益,是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部队声誉,而享有的进行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建设和斗争等活动的排他性的权利。危害国防利益罪是现行刑法增加的一类犯罪。刑事立法规定这类犯罪,目的在于用刑罚手段惩治对国防利益的破坏,以保卫国家利益的安全与发展。认真学习本章内容,掌握住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重点掌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概念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制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1997年新刑法典修订新增加的内容。之所以要增加这一章罪,目的是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贯彻实施。近年来,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日益突出。这些犯罪,严重影响了部队的征兵、作战、训练、管理、战备工作,不仅给武装力量的建设带来严重的危害,而且也损害了国家的国防安全与利益。1979年刑法典未明确规定此类犯罪,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时,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了有效地惩治与防范此类犯罪,充分运用刑法手段来保障有关军事法律的实施,1997年新刑法典修订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内容。

规定本类犯罪的大多数条款,与刑法的其他条款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如《刑法》第368条与第277条,第371条与第290条,第32条与第279条,第375条与第280条等,都存在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关系。

(二)构成特征

1.危害国防利益罪侵害的同类客体 危害国防利益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所谓国防利益,是指国家为提高国防物质基础建设水平,加强国防管理,防备和抵御侵略与颠覆,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部队声誉,而享有的进行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建设等活动的排他性的权利。具体包括作战利益与军事行动利益,国防自身安全,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物质基础,军事斗争,国防管理秩序等等。任何人实施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行为,冲击军事禁区行为,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都会危及国防利益。为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对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上述行为均作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2.危害国防利益罪客观方面 危害国防利益罪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其中,所谓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所谓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是指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讯,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伪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牌照等专用标志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所谓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扰乱军事管理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所谓拒绝、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是指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以及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所谓损害部队声誉,是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行为。

3.危害国防利益罪犯罪的主体 危害国防利益罪犯罪的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但也有某些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例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罪的主体就只能是预备役人员。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犯罪中,实际上由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某些犯罪的主体实际还是受到限制而不能是任意的一般主体,例如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拒绝、逃避服役罪等罪的主体就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主体,而不能是军人,因为军人犯上述罪的,应当以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的战时造谣惑众罪、逃离部队罪等犯罪论处。另外,对于本章某些犯罪,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不是处罚所有危害行为实施者,例如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依照刑法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章某些犯罪,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等。

4.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观方面 包括故意与过失。即除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和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以外,其他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章的故意犯罪,都不要求有特定目的。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类型

本章犯罪既有危险犯,也有实害犯;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刑法理论一般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分为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和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后者是只能在战时实施的犯罪,前者是既可以平时实施也可以战时实施的犯罪。《刑法》第451条关于战时的规定是就《刑法·分则》第10章的军人违反职责罪而言,但也应适用于本章。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行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 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军人依照上级合法军事命令而执行职务。职务行为的“合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因此,如果阻碍军人不合法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人身进行强制的各种方法,如捆绑、伤害等等。所谓威胁,是指用伤害身体、毁坏财物等手段相恐吓,使军人产生恐惧进而不能顺利执行职务。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除军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即非军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司法认定

1.本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区别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非军人,后者为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军职人员。其次,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主要侵害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现役军人,包括指挥人员和普通士兵,后者侵害的则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事指挥人员或者正在值班、值勤的军人。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二者的关键区别就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此外,二者的犯罪对象也不相同。前者侵犯的对象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侵犯的对象则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68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非军职人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阻挠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这里的武装部队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种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的方法包括暴力、威胁手段,但不限于暴力、威胁手段,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军事行动的,也属于本罪行为,如堵塞道路使从事军事活动的武装部队无法通行,在军事行动区域内静坐以阻碍军事行动等。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

3.本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非军职人员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军事行动而决意阻碍。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68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以及军事通信进行破坏的行为。本罪名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定罪中应根据行为的破坏对象确定具体罪名。

(一)构成特征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这里的武器装备,是指武器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军事设施,是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通信,是指军队运用各种通信手段,为实施指挥和武器控制而进行的信息传递,包括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和简易通信等。

2.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包括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物理上的毁损。破坏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形式,如砸毁、炸毁、对军事通信实施干扰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形式,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维修义务而使其遭到破坏。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司法认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有相似之处,关键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因而所侵犯的客体性质不同。由于刑法对本罪仅限定了行为对象,而没有限定破坏行为的方式,且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故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只要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就应以本罪论处。

(三)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69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所修订。根据《刑法》第36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犯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建造者、经营销售者。“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是指从建造、建筑、生产、修配到部队接受使用的全过程。

依照《刑法》第37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7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冲击一般表现为暴力性对抗和扰乱,例如采取推拉、厮打方式冲闯禁区、营区,冲砸军事设施、物品,毁损军事文件、标志等。“军事禁区”,是指为重要的或者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事设施划定的保护性区域。

依照《刑法》第37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聚集多人。单个人不能构成本罪。“乱扰”,一般表现为暴力性或非暴力性的骚扰、哄闹捣乱等。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在客观上造成军事单位工作无法进行的后果才构成犯罪,例如致使军事训练中断、停顿,致使营区秩序混乱、武器装备失控、散失等。这里的军事管理区,是指为重要的军事设施划定的保护区域。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向军方施加压力,以实现其不合理要求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依照《刑法》第37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一般参加者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利益,并不仅限于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骗取爱情,玩弄妇女等。

“招摇撞骗”,是指打着军人的名义、招牌,在社会上进行欺骗活动,一般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的行为;对冒充军人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司法实践中,招摇撞骗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公然穿戴现役军人制式服装、衔牌进行招摇撞骗;二是使用伪造、假冒的军人身份证件进行招摇撞骗;三是以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误解的方式,冒充现役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根据2002 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本罪与《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关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适用《刑法》第279条之规定。

依照《刑法》第37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煽惑鼓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书写、印刷、张贴、散发煽动性传单、刊物、大小字报、书画,非法录制、播放煽动性录音、录像,发表煽动性演讲,呼喊煽动性口号,制造、传播煽动性、恐吓性政治、军事或者自然灾害谣言等。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的,多次煽动或煽动多人的等。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现役军人而仍然加以雇用,情节严重的行为。雇用,一般是指通过一定形式的酬劳使用逃离部队的现役军人为自己工作、劳动。所提供的酬劳可以是体现为工资的货币,也可以是作为对应条件的提供食宿等。本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逃离部队的现役军人,不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佣的,不成立本罪;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情节不严重的,也不成立本罪。

依照《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上述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①接送年龄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合格兵员;②接送未取得规定学历的不合格兵员;③接送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的不合格兵员;④接送有劣迹的不合格兵员;⑤接送具有犯罪行为、犯罪前科或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等不合格兵员;⑥其他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徇私的动机。一方面,行为人明知是不合格的兵员,而故意予以接受或者输送。另一方面,接收不合格兵员是基于徇私动机。

本罪是情节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通常认为是接送不合格兵员人数较多,或者由于接送不合格兵员而造成了严重后果等。

依照《刑法》第374条的规定,犯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秘密获取、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规定这几个罪的法条与《刑法》第280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关系,因此只要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就应认定为本罪,而不适用《刑法》第280条之规定。

公文,这里特指武装部队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下达命令、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包括指示、命令、决定、通知、函电等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组织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部队机构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军人身份或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例如士兵证、军官证等等。印章,一般是指刻有武装部队各级机关、部队名称的公章和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处罚: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3枚以上的;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10本以上的;③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照《刑法》第37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专用标志,是指为武装部队所特有的,能体现出身份、属性的各类名称、符号、番号、照牌及其他特殊标志。例如军车牌照、武装部队所专用的军衔、军徽、领章、肩章及能代表部队性质、属性的臂章等。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①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③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75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而实施本罪规定的行为的,原则上应从一重处罚;出于其它目的与动机实施本罪行为,然后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第375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仅限于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是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时间必须为《刑法》第451条规定的战时,即国家宣布进行战争状态,部队领受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军事训练是指军事理论教育与作战技能训练的活动。拒绝征召、军事训练是指拒不接受征召和参加军事训练;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是指采取各种手段避免接受征召和参加军事训练。拒绝和逃避没有本质的差别,都表现为不接受征召和不参加军事训练。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依照《刑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在战时公民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7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在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必须发生于战时,若是发生于平时,则不构成本罪。“虚假敌情”,是指不真实的或自己凭空捏造的涉敌情报,例如自己凭空捏造、编造并不存在的敌情或改变真实的敌情加以报告等。行为人主观上以为是虚假的情报,而客观上向武装部队提供了真实情报的,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虚假敌情”。“敌情”,是指一切与敌军有关的情报,主要是军事情报,但也包括与敌人军事行动有关,能影响我军对敌人军事行动加以判断的各种情况,例如敌军的车辆调度、物资采供、新闻管制等。本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敌情而向武装部队提供。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敌情而提供,但事实上属于虚假敌情的,即使有过失,也不成立本罪。

依照《刑法》第3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本罪中行为人的造谣惑众行为应当发生在战时,否则不构成本罪。“造谣惑众”,是指行为人在战时故意制造或者宣扬、扩散虚构的或者夸大的对我军不利情况的行为,例如夸大敌军的兵力或武器装备性能,编造敌军拥有某种新式武器及其杀伤性能;编造敌军将有新的援军到来;编造我方失利以及军需供应如何困难,援军被阻击歼灭等消息,使人信以为真,从而动摇军心,涣散斗志,危害作战。造谣惑众的行为必须有导致扰乱军心的实害结果,或者具有扰乱军心的具体危险;如果造谣惑众的内容与军事无关,因而不可能扰乱军心的,则不成立本罪。造谣惑众的行为不要求针对不特定军人实施为条件,虽然是向个别军人传谣,但只要足以使不特定人得知造谣内容,进而扰乱军心的,也应认为是造谣惑众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37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在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所资助的对象必须是已经逃离部队的军人,资助的方式仅限于提供隐蔽处所或者财物,资助时间仅限于战时。行为人必须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窝藏,因而过失不成立本罪。此外,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3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有关单位在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 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国防需要的主要手段。

2.本罪的客观方面 主要具体表现为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所谓拒绝,是指拒不接受部队向其要求的军事订货,即不愿意从事军事订货的科研、设计、生产、供给、修配、运输、承建等活动。所谓延误,是指虽然接受了军事订货,但却延期耽误,不按时交货,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当然,构成本罪的拒绝、延误行为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行为人如果具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延误订货的,自然不能构成本罪。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若在平时不是战时,即使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在时间方面的必备要件,不可缺少。

3.本罪的行为主体 只能是单位。军事订货,是指军方向各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订购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装备,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及供应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使用的物资,即军用物资。

4.本罪的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38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战时因拒绝军事订货或延误交货,严重贻误战机直接造成战斗、战役严重失利,我方人员、装备、物资严重受损等。

七、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必须是发生于战时,发生于平时的,不构成犯罪。军事征用,是指在战争状态下或类似战争状态下,为军事目的而对于武装部队以外的其他个人、团体、机关的财产及人力的临时使用。军事征用一般由执行作战任务或其他类似任务的武装部队指挥人员决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自行决定征用。军事征用的对象,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人力,即要求被征用的公民个人提供劳务。本罪是情节犯,必须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煽动他人拒绝军事征用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提供战时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因拒绝军事征用严重影响作战等军事任务的;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战时出于军队或作战需要的目的,征用公民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施等,而予以拒绝。动机如何不影响定罪。

依照《刑法》第38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章小结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章罪具有如下特征:客体为国防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主体上,大部分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犯罪由故意构成。本章罪需重点掌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和处罚。

基本概念

国防利益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思考与分析

1.试述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一般特征。

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简述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概念和特征。

4.列举本章犯罪中以“战时”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5.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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