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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及应用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对工程保险应注意以下几点:工程的保险是强制性的,合同条件中有明文规定。由于进行了工程保险,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为了保证保险的有效性和连贯性,国内工程通常由项目法人办理保险,国际工程一般要求承包人办理保险。保险期为保险生效之日到工程保修期结束。

7.3 工程保险及应用

7.3.1 工程保险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下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关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责任的约定。

工程保险是对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的保险的总称;是对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中的施工机器、设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的经济保障;是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本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及与之有关联的人作为保险对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投保人将威胁自己的工程风险通过按约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办法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公司),如果事故发生,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取得损失赔偿,以保证自身免受损失。它的好处是,参加者付出一定的小量保险费,换得遭受大量损失时得到补偿的保障,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工程保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的保险是强制性的,合同条件中有明文规定。同我国国内工程不同,几乎所有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强制要求进行各种保险,例如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工人工伤事故险等。对保险的强制性表现在合同文件中。例如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中对保险问题作了十分明确和严格的要求。这种强制性的要求,固然是为了保障业主本身的利益,同时对承包商也是有利的,因为所有的招标都承认承包商可以将保险金计入到投标报价和合同价格之中。

(2)进行各种保险可使业主和承包商转移和减轻风险。由于土木工程周期很长,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往往是难以完全预测和防范的。特别是一些大型工程,有些灾害和重大事故会给业主和承包商带来灾难性的、无法补救的经济损失。但通过保险,他们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或部分经济补偿,这就至少可使承包商在从事工程承包这一“风险事业”时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例如我国某公司在吐鲁番至乌鲁木齐的高速公路项目,1997年因为洪水突然暴发而造成工地淹没,幸好人员紧急撤离未造成伤亡,但一些大型机具设备和工程材料受淹损坏严重。由于进行了工程保险,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我国的工程公司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从保险中受益的实例也很多。

(3)保险后仍须预防灾害和事故,尽量避免和减少风险危害。承包商和业主虽联名或分别对工程进行了各种保险,并且交纳了相当数量的保险费,但工程保险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风险问题,只是转移了部分重大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业主和承包商仍然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并阻止事故的扩大。我国的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目前主要集中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在发达国家,建设工程投保率均在90%以上,险种也很齐全,而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投保率比较低,承保的工程险险种主要也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意外伤害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所以在我国工程保险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其中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但制度化、规范化、普遍化是其必然趋势。

7.3.2 工程保险种类

保险的种类很多,究竟工程上应投保哪几种险,这要按标书中合同条件的规定以及该项目所处的外部条件、工程性质和业主与承包商对风险的评价和分析来决定。其中,合同条件的规定是决定的主要因素。凡是合同条件要求保险的项目一般都是强制性的,而另一些保险项目属于特殊风险的保险,例如战争引起的损失险和其他政治风险等,承包商可以根据自己的分析和估计来决定是否投保。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国内合同范本的要求,施工合同的通用条件中对易于发生重大损害风险事件的投保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投保的范围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设备保险等。

1)工程一切险

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可能会遇到众多的不确定事件的损害,因此要求办理工程险的投保。按照我国保险制度,工程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两类。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责任事件使工程本体受到损害后,已支付进度款部分的工程已属于项目法人的财产,尚未获得支付但已完成的部分仍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此要求投保人办理保险时,应以双方共同名义投保。为了保证保险的有效性和连贯性,国内工程通常由项目法人办理保险,国际工程一般要求承包人办理保险。

如果承包商不愿投保“一切险”,也可以就承包商的材料、机具装备、临时工程、已完工程等分别进行保险,但应征得业主的同意。一般来说,集中投保一切险,可能比分别投保的费用要少些。有时,承包商将临时工程、劳务或某一部分永久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商,那么,他可以要求分包商投保其分担责任的那一部分保险,而自己则按扣除该分包价格的余额进行保险。

保险费率同项目的性质(例如,一般民用建筑、公路桥梁、工业建筑、化工装置、危险物品仓库等)和项目所在地的地理条件、自然条件以及工期的长短、免赔额的高低等因素有关,承包商可以就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一个合理的费率。保险的期限要根据合同条件要求确定,它至少应包括全部施工期。如果业主要求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施工缺陷造成的损害也属于保险范围,则可以在投保申请书中写明。一般来说,实际保险期限可以比合同工期略长一些,这是考虑到可能工期拖长,以免今后再办理保险延期手续。

2)第三者责任险

该项保险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也应是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该险种一般附加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中。保险期为保险生效之日到工程保修期结束。

在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当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进行“第三方责任保险”,而且还规定了这种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即此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承包商可以按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与“工程一切险”合并在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双方商定,费率大约为2.5‰~3.5‰。

在发生这种涉及第三方损失的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对承包商由此遭到的赔款和发生诉讼等费用进行赔偿。但是应当注意,属于承包商或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或其本公司和其他承包商在现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职工的伤亡不属于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险的范围。领有公共交通和运输用执照的车辆事故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也不属于这项第三方责任险赔偿范围,它们属于汽车保险范围。

3)人身意外伤害险

为了将参与项目建设人员由于施工原因受到人身意外伤害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应对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人和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此项保险义务分别由发包人、承包人对本方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负责投保。

承包商应对其施工人员(包括所雇职员和工人)进行人身意外事故保险,这是FIDIC合同条件第18.3条和第18.4条的规定。业主一般都要求承包商保证,不因这类事故而使业主遭到索赔、诉讼和其他损失。即业主对承包商的雇员所受伤亡不负责任,除非该损伤是由业主的行动或失误所造成的。

对于每一职员造成的意外事故保险金额,要按工程所在国的劳工法和社会安全法来确定,不能低于这些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在进行人身意外保险时,还可以同时附加事故致伤的医疗保险,这主要是指抢救和治疗工伤,平常的疾病不属于这一附加医疗保险的赔偿范围。有些国家对于承包商雇用的外籍职员和工人,允许在外国的保险公司投保,但对工程所在国籍雇员和工人,规定必须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这一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4)承包人设备保险

保险的范围包括承包人运抵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和准备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及设备。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由于较多采用包工包料承包,因此,要求承包人只用自己的名义单方投保。在我国的工程一切险中,将此保险内容包括在内。

5)执业责任险

执业责任险是以设计人、咨询商(监理人)的设计、咨询错误或员工工作疏漏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6)CIP保险

CIP是英文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的缩写,有人译为受控保险计划,也有人译为投保工程一切险,其实质是“一揽子保险”。CIP保险的基本运行机制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以及所有分包商,内容包括了劳工赔偿、雇主责任险、一般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在CIP保险模式下,工程项目的保险商在工程现场设置安全管理顾问,指导项目的风险管理,并向承包商、分包商提供包括风险管理程序和管理指南。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要制定相关的防损计划和事故报告程序,并在安全管理顾问的严格监督下实施。CIP保险具有其特有的优点:

(1)CIP保险以最优的价格提供最佳的保障范围。因为CIP保险的“一揽子保险计划”,覆盖了工程项目的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在工程进展过程中的几乎所有相关风险,避免了各个承包商、分包商分别购买保险时可能出现的重复保险和漏保。对业主来说,可以通过避免重复保险,争取大保单的优惠保险费率,降低工程造价。

(2)能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由于CIP保险设置了安全管理顾问,采用了一致的安全计划和措施,现场指导、监督防损计划和事故报告程序的制定和执行,从而实现了对项目风险管理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可以有效的减少或杜绝损失事件的发生,保障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

(3)降低赔付率,进而降低保险费率。CIP保险实行专业化的、实时动态的、全面的安全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降低保险人的赔付率,增进其经济效益。所以CIP保险可以比普通保险更低的保险费率承保,为投保人节约保险费支出,而且风险事故的减少对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来说,受益的远不止是保险费的节约。

(4)避免诉讼,便于索赔。在有多个承保人的传统保险方式下,当损失发生时,为了确定损失事故的最终责任,各个承包商、各个承保人之间往往相互推诿责任,极易导致诉讼,而CIP保险模式下只有唯一的承保人,所以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同时,由于保险人有安全管理顾问介入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对保险人迅速而正确地理赔创造了有利条件。

7.3.3 工程保险主要条款

我国保险公司编制的工程保险标准化合同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两类。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基本条款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基本条款大体相同,在此仅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部分主要条款。

1)物质损失

(1)物质损失的责任范围

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发生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被保险财产造成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①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物质损失的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事件包括: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⑨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⑩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责任险

(1)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包括:①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③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保险人应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所有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除外责任

包括:①属于工程险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物质损失及各种费用;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③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④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⑤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⑥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总除外责任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的具体除外责任外,保险合同内还列有总除外责任,不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②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③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④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⑤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⑥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⑦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⑧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⑨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4)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的计算内容

包括:①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②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应不低于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③其他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金额。

(2)以工程概算总价投保

如果投保时以工程概算总价作为保险金额,但工程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可能与保险金额有差异(较大幅度的增加或减少),为了保证工程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和交纳的保险费公平合理,投保人除了需按概算总价交纳保险费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①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金额;②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公司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以保证保险金额的真实性;③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3年,须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隔12个月向保险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公司据此调整保险费;④在保险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保险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造价,保险公司再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5)保险期限

(1)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①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②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③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6)赔偿处理

(1)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在发生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①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②项的规定处理。②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③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4)在发生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①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②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③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5)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7.3.4 工程保险的索赔管理

1)保险索赔时效

工程一切险规定的索赔时效为,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但为了有利于获得保险赔偿和继续完成后续工程,被保险人应当及时索赔。

2)索赔程序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件损害后,应按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1)发出出险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发出出险通知,并在7天内或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的书面说明材料。

(2)采取合理的减损措施。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施救、整理、防止损失扩大,力求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不能延误抢救良机,更不能袖手旁观任其发展,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损失扩大的部分。

(3)接受保险公司的检验。被保险人应保护出险现场,并予以配合,提供检验方便,使保险公司能正确而又迅速地进行核赔。在保险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察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为了说明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应提供索赔的合理证据资料。这些主要单证通常包括:①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②已交付保险费的凭证。③反映物质损害的账册、收据、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合同等有关保险财产的原始单据。④保险事故证明及损害结果证明,如调查检验报告、出险证明、损害鉴定和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⑤索赔清单,如受损财产清单、各种费用清单和其他要求保险人给付的详细清单。

(5)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领取的保险金是其得到的理赔款额,保险人一般以现金支付。此时可能涉及不是全部损坏而含有余损情况的保险金额问题:①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扣除已赔偿工程部分的投保价值,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②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变。被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应减少保险金额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到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计算的保险费。

案例7-3 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保险

三峡工程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等保险和高压电器运输保险总投保额约为人民币100亿元,这是三峡工程迄今为止最大的一项保险项目。中国三峡总公司采取了公开询价、专家评审、领导决策的方式进行投保,较好地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后选定国内著名的3家保险公司共保,并由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和再保。

(1)投保范围

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保险的范围包括:左岸14台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安装、主变压器设备安装、GIS系统设备安装和励磁系统、厂房和永久起重设备、厂房及大坝电梯、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等设备安装以及其他所有左岸电站范围内的辅助设备安装。另外,变压器及GIS的运输保险(海运+内河运输+国内分包陆运)按商务合同规定为买方合同,为了与安装工程险相衔接,在单独设计保险单的基础上与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保险同时进行投保。因此,两项投保总额约100亿元人民币,这是三峡工程迄今为止最大的一项保险项目。

(2)投保方式

由于被保险的设备绝大部分从国外进口,其中14台进口机组分别来自欧洲、北美洲、南美洲、亚洲9个国家的十多个制造厂家,设备的制造、运输、安装和调试均应达到当今国际水平。同时,由于左岸电站设备安装任务和作业面相对集中,存在多家施工单位和多项设备的作业交叉、频繁干扰,最终需经系统联合调试,造成安装施工作业的层面和界面责任难以划分。采用分项保险则会导致不同项目的安装工程险赔付责任难以划分。

在电站设备进行安装的同时,厂房及相邻坝段的土建施工也在进行,两者又存在相互影响。而且,对于同一设备,出险原因可能涉及制造、运输、安装等多个环节或多个险种的赔付责任,也存在交叉。因此,本项目采用不切标块,以开口大保单方式将左岸电站全部设备安装工程险和高压电器设备运输险统一投保。中国三峡总公司采取公开询价、专家评审、领导决策的方式进行投保,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3)承保方式

针对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和高压电器设备运输投保的金额大、风险因素高,国内一家保险公司难以承保。为了有效地转移和分散风险,又兼顾三峡工程已投保的左岸厂坝土建建筑工程险可能的交叉责任和三峡工程第三阶段工程投保项目以及左岸电站机组投产以后的财产险的竞争选择。因此,决定由国内最有实力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3家保险公司以共保的方式承保。

共保方式确定首席承保人,各共保人与投保人联合签署一张保单,统一保险费率并以首席承保人建议书费率为准。明确首席承保人一家现场服务机构归口服务,出险后按共保比例赔偿。这也是借鉴了国内外某些项目成功地采用了共保方式之后,在三峡工程保险上的一种尝试。这种共保方式,将有利于三峡工程保险工作直接进入国际保险市场,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还可能会更加显示其活力。

(4)公开询价

中国三峡总公司首先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3家保险公司总部发出了邀请报价通知书。在得到3家响应后,接着,邀请3家保险公司到三峡工地进行现场风险查勘并购买询价文件。中国三峡总公司对各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疑和澄清。各保险公司用20天时间作出建议书,中国三峡总公司再组织评标议标,最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

询价文件包括:①保险询价邀请函;②承保人须知(包括报价单和报价的偏差与说明,还包括有关技术资料等);③保单样本。保单样本的设计是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三峡工程的具体实际而设计的。保单样本具有很强的原则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把响应保单样本的条款视同报价单作为公开询价竞争的主要条件。例如,针对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调试可能发生的风险,评标专家组在审定询价文件时就明确,针对频繁交叉的设备起吊坠落风险,碰撞风险,围堰拆除、闸门漏水、渗水造成的水险,大气潮湿影响绝缘、火险等风险因素,应该在保单中设定有针对性的条款并进行描述,落实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潮湿、防起吊坠落、防碰撞、防土建工程施工干扰的保险责任。尤其是针对第一、第二两台机组安装完毕与发电调试相隔近1年时间,要确保电气设备不受潮,除了制造厂商、安装方和三峡总公司(业主)共同制造、安装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手段之外,超出正常防护不可抗力的大气受潮的损失,应属保险理赔范围,列入保单。

在询价过程中,评标专家组始终坚持承诺保单条款是成为承保人的前提条件,要求3家保险公司均以书面确认,并承诺在保单签订时,将无条件地接受。3家保险公司均按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递交了报价建议书,积极响应标书文件,并提出了合理且具有竞争力的报价。因为询价文件明确:接受报价的原则是4条:第一条是响应询价文件;第二条是提供的保险方案具有可操作性,要求在国际再保、分保安排安全、可靠,并经询价方认可;第三条是合理的报价;第四条是报价方提供的报价在询价截止日后不得做实质性修改,并视为对询价方的承诺,将作为签订保单的基础。可见,合理的报价只是投标的其中一个条件,而不是唯一条件。

中国三峡总公司邀请国务院三峡办、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国际达信保险顾问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和总公司有关方面代表共同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依照“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定性分析、定量打分、记名投票的办法,最后形成了专家组的推荐意见。总公司领导充分尊重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派人向中国保监会作了专题汇报,以利于保监会帮助政策把关。因此可以说,由于询价文件规范以及组织评审得力,使得这次询价招标工作获得成功。3家保险公司均以雄厚的实力、良好的信誉和富有竞争力的报价以及服务承诺,积极参与竞争。所以,国际上各有关知名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一致认为:中国三峡总公司的询价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反响良好。最后3家保险公司也很满意,各得其所,形成了投保方、承保方四赢的良好结局:3家共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首席承保人,3家共保比例是5∶3∶2,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0%,中国平安保险公司20%;而且首席承保人出具了暂保单,其责任期与正式保单相通。2001年2月22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保险协议。

(5)分保和再保的安排

按照我国保监会现行政策,保额的20%必须首先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接着,根据各家保险公司各自的资本金及准备金比例确定自留额。余下的保险额需要在国际分保和再保险,以化解风险。为了进一步落实和降低国际分保的保险费率,由首席承保人和三峡总公司共同选择首席国际再保险人,并由首席国际再保险人牵头组织其他国际分保公司,以层层分担和转移风险、落实责任,首席承保人和中国三峡总公司(含达信保险顾问公司)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向国际再保险市场推荐被保险项目。

水电工程建设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的风险一般高于土建阶段。在本次公开询价过程中,影响费率报价的因素主要是各保险公司的分保手续费和国际市场再保险费率。而分保手续费率已在各家建议书中作了承诺,国际市场再保险费率,虽然包含在各家建议书的最终费率中,但具体费率必须到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过竞争以后才能确定,作为被保险人不能承担国际再保险费率高低的风险。为此,在3家保险公司已签订的共保协议中已明确:如果最终的国际再保费率超出首席承保人的报价,其超出部分由首席承保人自行承担;反之,如果最终国际再保费率低于首席承保人的报价,相应降低承保总费率。同时,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国内唯一的国际海运保险组织劳合社成员,因此其运输险报价在国际市场上也是属于较低水平的竞争性报价。实践证明,通过竞争已实现国际再保费率在原定费率范围内。

资料来源:中国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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