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某生产厂与某技术培训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学校向公司生产厂输送毕业生二十人。生产厂、培训学校与学生三方签订了就业协议,生产厂接纳学生到厂实习。经过近三个月的实习,被证明符合录用标准,厂总经理决定留用这二十名学生。当学生们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厂总经理指出,生产厂与学生们有就业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做了相关的规定,没有必要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用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吗?
律师答疑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具体。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厂领导应该认真区分就业协议和就业合同的区别,就学生的工作情况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以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代替先前的就业协议,若未与就业学生订立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将须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理荟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障依据。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是相互区别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要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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