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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主动辞职,还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吗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1月,董某进入一家私企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董某辞职后就一直未找到工作,于是董某来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可是工作人员却告诉董某,无法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而在本案中,董某是由于自己主观的意向,而主动向原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并向企业赔付了相应的违约金,而造成暂时性自愿失业,不满足享受事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现实困惑

2012年1月,董某进入一家私企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到第二年的时候,董某觉得自己在这家公司没有什么大发展就决定辞职。董某辞职后就一直未找到工作,于是董某来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可是工作人员却告诉董某,无法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董某认为,自己明明依法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为什么现在却不能够享受了。董某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律师答疑

董某不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使他把少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补上,他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他是自愿中断就业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而在本案中,董某是由于自己主观的意向,而主动向原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并向企业赔付了相应的违约金,而造成暂时性自愿失业,不满足享受事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但是,他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予以保留,在找到新企业后可以同继续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理荟萃

由于自己的主观意向,而主动向原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虽然,人们所面对的一些客观的不利后果,法律会尽全力去弥补。但是,如果由于我们主观上去做了一些对自身无利的事情,那么就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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