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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关联交易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乙公司的其他股东得知此事后,遂以乙公司名义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因其资金周转不开,就利用其关联关系,迫使乙公司与自己进行不利益的交易行为,并且使乙公司遭受6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解读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以案说法14】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家具的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7%的股份。2008年11月,由于甲公司决策失误导致其产品大量积压,资金周转不开。因此甲公司想从乙公司挪用一部分资金,但遭到其他中小股东的反对。后来,甲公司利用其控股股东的地位,向乙公司高价提供木材,然后低价购得家具产品进行销售,从中获利600余万元。乙公司的其他股东得知此事后,遂以乙公司名义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因其资金周转不开,就利用其关联关系,迫使乙公司与自己进行不利益的交易行为,并且使乙公司遭受6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遂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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