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条文解读
根据对本条的分析,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按下列次序确定:第一,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主持;第二,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第三,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以案说法24】2006年11月,安某和杨某共同出资设立W公司,其中安某、杨某分别持有公司48%、52%的股权。安某为执行董事,杨某为监事,其职务任期为3年。2009年3月23日,杨某向安某邮寄临时股东会通知:W公司定于2009年3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W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会,两股东均到场。杨某主持会议,临时股东会决议为:“从即日起免去安某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暂由杨某管理公司一切业务。”杨某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安某没有签字。
本案中,杨某擅自自行召集了临时股东会并担任了该次临时股东会的主持人,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次临时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安某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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