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应用
41.股东临时提案权?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是针对公司的一些突发状况,在具备了第100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希望提出自己的议案的股东人数如果不能满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法律还赋予了小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
42.未通知事项不得决议?
注意: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和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以案说法39】K公司是S公司的大股东。2009年11月,由于 K公司派出的两名董事杨某与康某涉嫌犯罪,K公司向S公司提出了更换谢某与张某为董事的提案。但在2009年12月19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S公司董事会将K公司提出的更换董事的提案“一拆为四”,结果使股东大会仅通过了免去杨某与康某的董事职务的议案,而未通过选举谢某与张某为董事的议案。K公司认为,上述任免事项是自己作为股东提出的一项完整不可分割的议案,而S公司将其提案擅自“一拆四”,直接侵犯了股东的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第102条规定,S公司董事会擅自将股东提出的议案一拆为四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直接侵犯了股东的提案权,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应被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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