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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电网工程项目的核准机关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涉及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实行核准准入项目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具体范围详见《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企业投资《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电网工程项目属于负面清单列明之核准准入项目的范畴、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实行核准准入管理。

全国层面: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广东省层面: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余跨地市电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电网工程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电网工程项目的核准机关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核准手续的办理主要涉及如下方面:

1.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

2.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3.核准机关从五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项目如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必要时,核准机关有权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4.核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如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涉及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注:上述提及之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但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企业基本情况;第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第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第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1]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2]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3]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4]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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