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有关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相关规定,电网工程项目的核准机关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
目前来说,各项目核准机关就实行核准制之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确定。
就电网工程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相关规定,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主要如下: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相关规定,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地方政府核准权限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相关规定,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所附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余跨地市电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电网工程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
根据项目核准程序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电网建设企业就电网工程项目申请办理核准时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拟申请核准之电网工程项目落入实行核准制项目的范围。
2.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书前,办理了如下方面审批事项并取得证明文件:
(1)规划选址;
(2)用地预审[1]。
3.电网建设企业按法定编制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且编制的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方面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3)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其他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因此,电网建设企业应当在办理完毕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如需)两项前置审批后,电网工程项目开工前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1.提交国务院核准所需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注:具体办理时所需之材料,最终以项目核准机关届时具体要求为准。
2.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所需申请材料
(1)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转报文件(一式3份);
(2)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文件的审批意见;
4)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3]
3.提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所需申请材料
根据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的信息,项目核准所需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如下:
(1)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请示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4]
注:具体办理时所需之材料,最终以项目核准机关届时具体要求为准。
4.提交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所需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注:具体办理时所需之材料,最终以项目核准机关届时具体要求为准。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在对电网工程项目进行核准时从如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5]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6]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电网工程项目核准主要涉及如下方面流程:
1.申请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前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述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7]。
2.委托评估
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8]。
3.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9]
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10]
4.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11]
项目核准程序所涉及之成果性文件为:关于××核准的批复。
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作出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计算。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12]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之电网工程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书)中应当包含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并设独立篇章。因此,就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之电网工程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书),应当注意设独立篇章编撰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2.电网工程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而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电网建设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且,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3.电网工程项目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应当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如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4.电网建设企业应当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如实报送电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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