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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对胎儿权利的特殊保护范围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胎儿的继承权是法律强制赋予的权利。再次,从该规定来看,其并没有明确限定所保护胎儿利益的范围,而使用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这一表述,并规定在以上范围内,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包括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加害人不法侵害胎儿的法定抚养人致死,胎儿出生后,享有对加害人的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在利益保护的范围内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条文列举的范围较窄,包括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含接受遗赠)。在立法中有的学者建议,加强对胎儿的保护,对于胎儿出生前受到伤害导致出生后残疾的,应当得到赔偿。[1]尽管没有在立法中明确,但第16条规定了一个“等”字,为扩充胎儿利益保护留下了空间,使条文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因此,胎儿基于其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所享有的权利可能会更宽泛,保护范围更全面。对于胎儿权利的保护范围而言,首先最值得关注的是继承权。胎儿的继承权是法律强制赋予的权利。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被继承人应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若没有遗嘱,则应按照《继承法》第28条关于“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待其出生时继承。若出生时为死体的,则该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其次是受遗赠权和受赠与权。胎儿的受遗赠权和受赠与权与胎儿的继承权不同,并不是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取决于遗赠人和赠与人的意愿。他人以胎儿为赠与对象,遗赠、赠与其遗产或财产,胎儿即享有这样的权利,待其出生后就能够取得这些财产。再次,从该规定来看,其并没有明确限定所保护胎儿利益的范围,而使用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这一表述,并规定在以上范围内,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由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非常广泛,因此,胎儿可以享有民事权利的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其并不必然限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2]对于“等”包含的内容,目前存在较大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应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在受胎后至出生前,其人身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享有向加害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还包括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加害人不法侵害胎儿的法定抚养人致死,胎儿出生后,享有对加害人的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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