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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他人不能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我国《民法总则》并未采取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所负担的义务明显小于其所获利益,且该义务不会过分地加重该未成年人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认定为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以上两个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判断问题。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虽然不具辨认能力,不能独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实务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获益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也即他人能否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上述行为对未成年人有益,他们只是获得利益而不承担责任。因此,他人不能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且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有学者认为,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能够获得利益但并不负有负担,或者虽然负有负担,但负担明显小于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需要区分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总则》并未采取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所负担的义务明显小于其所获利益,且该义务不会过分地加重该未成年人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认定为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另外,对于可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担不正当义务的纯获利益行为,如不正当的馈赠等,也不应认定为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判断问题。在审判实务中,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判断,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予以确定。作为具体的判断因素,一般而言,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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